本人1989年进入国企,签有无固定期合同,2002年破产,由一家私企接管,当时变更劳动合同时因身体有病当时没有签订,半年后才签订了无固定期合同,工作一直到现在。现在这家私企又要被别的企业整合,估计又要面临劳动合同的变更等等,本人已经46岁,身体状态明显不如从前,但工作绝对可以胜任。若要体检肯定会不合格,整合企业会不会不再签合同,我会不会因此而失业。如果不签,企业要不要给我补偿。我们这是一家钢企,由于身体,年龄以及企业环境的原因,像我这种情况的人估计不少。希望得到你们的帮助。
首先谢谢。按理说,你要整合别的企业,就应该承担所有的责任和义务。原企业没有解除的合同,只要在合同期内你只能变更而不能解除。包括像我们这些身体不好的职工。毕竟我们还能胜任工作,到确实不能胜任时我们会自己提出变更或解除的。2002年我们由国企转私企时,没有一人因此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说到赔偿,这是我们这个年龄段最不愿提及的问题,涉及到再就业,养老,医疗等等好多事,你懂的。这里我再问问,国家有没有类似企业整合,职工安置的有关法规。
最近我们燕山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运行保障中心想收回每个人95年的劳动合同进行修改,大家都没有对此事有疑义。我想请教一下律师,他们可以修改我们95年的劳动合同吗?谢谢
我是一家上市公司员工,听起来似乎很好,但是工资太低。我98年就考取了国家统计局颁发的统计师中级职称。原来在甘肃一家国营企业,跟丈夫不在一起。2006年年底以引进人才名义(老公所在单位为了照顾技术人员)才调进现在的公司。可是现在的公司不实行职称工资,10年的工龄,现在才拿900元左右。丈夫算是中层也只能拿到2000
企业违法,职工提出解除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如何计算,依据是什么
本人因企业无故拖欠工资,上诉至法院,企业败诉但拒不支付,现本人已申请强制执行。但目前企业为了躲避劳动补偿,即不安排工作,也不解除劳动关系,各种保险也被停止。企图逼本人主动辞职。本人打算请求法院判定解除劳动关系。本人属于无固定期劳动关系,工龄30多年,年龄52岁,怎样做才能维护个人利益
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未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也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2008年12月31日,我们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企业借助管理权限的转移,要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企业在未与职工协商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期间,也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已经七个月)。现企业正与我们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在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双工资?相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07年2月原国有企业改制,职工买断工龄,所有职工与新企业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现在即将期满,企业不
能否帮助解释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内容。谢谢。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
国有企业变成中外合资公司后 职工与新老企业的两份劳动合同是否都有效
我们是国有企业的职工,有劳动合同。当企业在1997年与外资企业合资后我们到了新公司,没有任何说法或补偿。新公司与我们又签订了劳动合同。现在新公司要依新的劳动合同法解除我们的劳动合同,我们可以拿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去找依然存在的老国有企业要求安排工作吗?或给我们身份补偿?
我的合同到期了,而且工龄已15年,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企业说我们没提出续签要求,所以合同到期就视为自行终止了。当时我们也不懂,虽然我想终止,但也没有别的办法以为是我们的问题,就在解除合同制工人情况表中签了字,而且经济补偿金企业也没给,说我们没要求,现在我们觉得不对,想咨询一下,像这种情况是我们自身的
杭州余杭镇企业职工劳动合动未到期但退休年龄已到企业是否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你好:我是杭州余杭一家“世界五佰强保险公司"的聘用员工,1997年1月进公司从事保险营销业务员,2005年2月转入内勤工作,当年与公司签订的内勤人员的劳动合同壹年,享受“社会养老保险”。2006年,杭州市公司第一次扩编员工队伍,我被公司定编为正式聘用员工,并再次与公司签订内勤人员劳动合同,期限叁年。每三年签订一次。
在企业工作7年,现由于身体不适住院医疗,在职工在企业工作7年,因身体不适住院医疗,在医疗期间合同期满,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医疗期在1年中超过6个月,请问是否合法!如果职工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按什么标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