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办公室的合同,合同到期日是2010年5月31日,在合同期内,甲方于2009年11月将办公室卖给了该办公室的物业(即乙方)。
三方达成协议:
1 甲乙双方同意我司于2010年1月31日解除合同。
2 原我司交给甲方的4万元保证金,甲方归还我司3万保证金,还有1万保证金交给乙方。待我司于2010年1月将办公室归还乙方时,再将1万元保证金归还我司。
3 我司于2010年1月31日交房给乙方时,无须将办公室归还原状。
现在我想咨询的是:
1 我司因在该办公室内有装修,故在迁址之前,将我司的原有物品(均是我司进入该办公室后,自己购买的)可利用的物品回收,或作废品(装修时的电线面板、公司里的玻璃隔断、公司安装的网线)出卖给收旧物者。现乙方以我司破坏办公室内的物品,扣留旧物。并申称将不退还我司1万元的保证金。不知道乙方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
2 在1月31日时,我司交房时,将该办公室的钥匙归还乙方,还需要做哪些交接手续,谢谢!
现物业公司(乙方为物业公司的法人)以我司违返《物业法》擅自搬出物品,申称要起诉我司。但当日我司在清理现场,我司已口头告诉物业公司财务,对方还表示要求我们清理干净(可能当时对方不知道我们清理还包括了上述的一些物品)。
现我想咨询的是1、物业公司是否有权起诉我司,起诉主体是否有误,个人认为物业如要起诉,因先起诉业主,再由业主起诉我司。
2、我司进驻该办公室,一直未有人告之物业管理内容,我司违反了物业法。
德庆县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的行政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我该怎么办?
德庆县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行政不作为不受理第三要的调处山林纠纷申请,作出了《不受理通知书》。第三人遂以我山林侵权为由将我诉至法院!在我与第三人的民事案件在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理期间出具了《关于德庆县高良镇云利村委会朋村村小组〈不受理通知书〉的情况说明》和《关于德庆县高良镇云利村委会朋村村小组〈不受
我村属地内(非边界)有一块山林地,与湖南方均有“土地证”,经双方协商无效,98年崇义县“山纠办”和湖南汝城县“山纠办”共同形成一个处理决定,将上述有争议山林地的一半划给了湖南方。请问,县级山纠办有权处理这种跨省的山林纠纷案吗?先谢了!
我公司租赁了一出上海浦东的办公地点,签订2年合同。现在发现无法将公司营业地点迁入,因为房东自己的公司占用。我是否可以认为房东违约,致使我们无法依法办公?
想租赁的办公室还在装修中,房主口头答应在我方要求的时间能够入住,但需先缴纳诚意金,并答应在签定正式的《租赁合同》后,诚意金自动转为预交的租金,但到答应的日期仍无法入住,造成了我方的损失,甚至已经一个月以后仍无法入住,要求退还诚意金遭到无限期的推迟,交诚意金时只有签《认租书》并未写明何时入住,一直未签
房子是租赁房 房票本是过世的爷爷 户主是我 里面户口是哥哥和我的 哥哥生了个孩子 未经过我的同意 把孩子户口报进来了 请问他们是否可以这样报户口? 我是否可以申请强制把孩子户口迁出?
我是承租方,出租方的门面房原来是毛培房,我租来投入大量资金装修后经营宾馆生意。因合同快要到期,现咨询关于房屋装修部分的归属权问题。原来合同中有一条是这样约定的:“乙方必须在合同生效期内拆除装修部分,恢复租赁前原状,否则不得拆除已装修部分”,也没有明确装修部分到底归谁。因出租方恶意非常离谱要大幅提高租
甲和乙起初签订一份一年期租赁合同,今年因各地租金普遍上涨,房租由一年13000涨到20000。乙不想在经营,决定将店面转让出去,而房东坚决不肯,如果转让还要加涨房租如果不答应还有许多货物,这样乙方损失惨重,双方现在商议中。 想请问1:这样的涨幅是否合理? 2:如何将乙方利益最大化? 3:这种情
我于今年3月份租赁了栗小红位于西新街一间门面房,经营女士服装生意。6月份我在给房东交租金时,被告知房东可能要收房,以至于我后续的几个月一直到现在,不能去进货,无法正常经营服装店。生意也一直处于亏损状态。8月21日房东告诉我们9月1日必须要收房。 当时我在和上一任租房者、房东三方都在场的情况下,口头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