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下,我向公司请了2天的病假,医院给开了假条,证明我确实需要休息。这期间,我的工资该怎么算,是扣我2天工资的100%,还是扣百分之几?谢谢
我到单位上班快1年了,单位一直没和我签定劳动合同,按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单位应该补偿我
合同中约定工作满整年发第13个月的薪水,就是满第12个月发双薪,现在工作正好是满一年,本应该在4月份发双薪,但是现在公司再没征求员工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延迟发放这第13个月的薪水,请问延迟发放是不是也是违反劳动法,员工是否可以不接受这个决定。 如果公司以经济危机为理由,要求晚3个月或更长再发放该部分工
我们是国电集团平庄煤业公司企业普通员工不属于特殊岗位,执行的是双休日的工作时间制度,周一至周五每天七个半小时工作时间。领导要周六和周日加班每天也是七个半小时工作时间。我们一个月工资3000多元(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加各种奖金和津贴),可是我们的基本工资200元左右,加班工资是按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给。加一个班
自06年四月起在此单位工作至今,2010年8月因为有先兆流产征兆,公司同意我请病假休息至生产。2011年4月1日起根据政策休产假120天,现身体不适,就医后仍然需休养,故继续申请病假,想问下根据我的情况产假过后从2011年8月1日起请病假我的工资如何计算?(怀孕期间病假,之后休产假,接着请病假是连续的)备注:目前合同上写
自06年四月起在此单位工作至今,2010年8月因为有先兆流产征兆,公司同意我请病假休息至生产。2011年4月1日起根据政策休产假120天,现身体不适,就医后仍然需休养,故继续申请病假,想问下根据我的情况产假过后从2011年8月1日起请病假我的工资如何计算?(怀孕期间病假,之后休产假,接着请病假是连续的)备注:目前合同上写
我是一名国企正式职工,工龄二十多年。今年3月7日份住院手术治疗,共休病假将近两个月,按照劳动法,应发放100%工资。但是单位却只发给部分工资。单位负责人讲:我们是企业,自负盈亏单位,我们不能按照《劳动法》去执行。这种说法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