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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法规定补偿2倍工资的问题

关于劳动法规定补偿2倍工资的问题 我到单位上班快1年了,单位一直没和我签定劳动合同,按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单位应该补偿我差不多1年的2倍工资. 
但是如果满了一年以后按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单位和我就算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那是不是说从我到单位1年以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默认签定了以后前1年未签定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单位就可以不补偿了呢?
  从2008年1月1日新劳动法执行到10月1日之间的9个月单位一直没给我给买过任何社会保险之类的福利,请问我又可以去争取什么样的补偿呢?
  谢谢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断掌(贵州-贵阳)
提问时间:2008-09-08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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