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专家你们好,我在这里有几个问题想得到确认: 我在几年3月份入职一家私企,劳动合同上写的岗位是责任编辑,兼人事行政专员。但是,随之而来产生了很多问题 1.入职以后,企业并没有岗位说明书,并且本人在试图编订岗位说明书的时候遭到冷遇,而我入职后的工作和责任编辑基本关系不大,后来演变成了客服人员和业务人员,在绩效考核中,老板以业务指标为考核标准; 2.从来没有绩效考核表及考核说明,我在试图编写时遇到冷遇,每次都是老板临时颁布一个考核指标,作为下个月的考核内容。也不经过员工的讨论和同意,更没有签字,就硬性颁布,并且和责任编辑这个岗位基本没关系。 3.老板规定绩效工资三个月发一次,中途离职则没有绩效工资。劳动合同是这样签订的:乙方的工资标准为8000元/月,其中包括职级工资5600 元/月,绩效工资2400元/月。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按季发放。而我在一个季度中途离职后,绩效工资则全部扣发,我不知道这样合不合劳动合同。 4.入职时规定的工作时间为周一到周五九点到下午五点,周六周日休息,中午十二点到下午一点为午休,这个工作时间在企业制度里有明确体现。但是现在老板擅自增加周六为工作日,要求全员上班,并不给任何加班费,我想问问,这样的安排是否合理。 请各位专家帮帮忙,如果合理请告诉我理由,如果不合理请指教我如何维权,多谢了。
我是银行从事临柜工作的普通职员,刚进单位时实行的是一天两班倒的工作(例如:上午8-12点和下午12-17点。不享受节假日)。2006年起,我们的工作时间被调整为连续工作两天再休息一天的两休一工作制(工作时间为8-17点,夏令时8-18点,不享受节假日,除吃饭时间无午休)时间一直延续至今。(其它岗位工作时间至今未变)其间曾
职工得大病,失去劳动能力,企业要求职工写辞职报告,请问:如果不写企业是否有权开除该职工
我是哈尔滨机务段一名机车调度员,段规定一昼夜出、退勤不足40班次,不给配四班,所以我是干24.5小时休47.5小时,三班制,每月10-11个班,月劳动时间246小时左、右。说我们工作量不足。 每班规定7-7.5小时间歇时间,又无法找出合理的方案,晚上无法调间歇时间,让我们“白天调间歇时间”,在职场和衣坐着睡,随时出、退
8小时法定工作时间后公司要求加班但不付加班费用补休的方式代替加班费,且补休日期公司决定
我是企业大客户部一员,单位去年12月份通知我们从当月开始调整工资方案。原先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取消了,调整为销售毛利—费用后,纯利润与公司四六分,销售毛利如何计算,当月费用都扣多少,我们都不得知。单位小老板说我们都是企业的股东了,拿这话来唐赛我们。最可气的知道1月8号我们上月工资还没有音讯,公司竟然说以
私人企业是否有权随意更改下调员工工资? 是否允许私人企业加收员工工作服费用?
私人企业是否有权随意更改下调员工工资? 是否允许私人企业加收员工工作服费用? 劳动合同,都是我们签好上交的。并没有写工资多少!可能后期人事才写多少钱,我们可以按照每个月工资卡发放工资来计算,如果低于以往是否公司构成违法?
企业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吗,应该给经
企业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吗,应该给经济补偿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