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最新出台的劳动法是否规定员工在法定假期工作享有3倍酬劳?
假如是便利店的工作员工,是否享有这样的权利? 如果老板在法定的假日要求员工工作二没有履行这项法律,是否属于违法? 如果向民事局反映,是否会得到赔偿?
我是08年8月25日入职现在的公司,进公司后只签过一个月的试用合同,以后一直也没有签合同,也没有给我们办理综合保险等。直到12月份公司才办理了综合保险业务。之前我本人也没有保留工资条、考勤卡等相关凭证,如果我现在自动辞职的话,是否有相关补偿等?
我是宁波保税区台资企业的员工,因在宁波定居,无法和公司搬迁去无锡,该公司要将所有资产搬迁到无锡大陆总公司,并将其宁波公司名称注销,要厂内员工跟随搬迁。而我们的合同中写道:工作地点为宁波,还有一部分合同写到,工作地点为公司制定地点,想请问如果搬迁了,我们不愿意和去无锡,那么,公司可以赔偿员工损失么?还
进这厂没签合同,适用期(2个月)内辞工,厂方扣一星期工资是否符合劳动法?我可不可以去劳动局告厂方。
公司强制给员工放长假,每月只支付最低保障工资860元X80%=688元。一放就是5个月,如果这样无限制的放假且只发688块,公司岂不可以放假放到员工合同到期?然后再终止合同。有些人放完假后合同也就正好到期了。赔偿金是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税后总收入除以12得到一个月平均工资,再乘以工龄系数。解除劳动合同前的12个月
公司是家外资企业,老板都在境外。由于业务调整,目前国内公司基本停滞。但亚太公司领导口头承诺不会关闭国内公司,保留原有人员,所以想有发展的同事只能自己辞职另谋职业。我们几个老员工,在公司将近6年,希望公司能按照劳动法有补偿,请问有什么方法?
我公司制度有一条规定,就是离职员工必须提前30天提出申请,若在申请期限内离开工作岗位,当月工资全部扣留,不知这符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假如试用期员工出现类似情况,该怎样处理。
本厂跟员工签定合同以一年为期,合同期间不批准辞职是否合法?另外,劳动法有没有规定推迟多久发工资才为拖欠工资?我很急知道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