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控辩双方收到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后,人民法院通知开庭之日前,可以提交新的证据,开庭后,除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有利的外,人民法院不再接纳新证据。 刑事再审案件,原判决是一审生效的,现再审是按一审程序进行的,此再审案件二审开庭前法院是否应该以此第十四条不接受控方新证据?为什么?
二审的问题:这样的新证据(公司恶意用诉讼程序),会被法院接受吗?
我公司在劳动总裁和一审的时候,不拿出我的劳动合同,说我不是该公司的员工(我们公司签的劳动合同两份,都在公司放着,不给本人的)。 仲裁我输了,没认定劳动关系。一审我赢了,法院支持了我要求:1、没签合同,双培赔偿。2、没法我的工资3、业务提成部分。没有支持的要求:1:没给我么社保,说不是法院受理的范围。2、
是这样的,我和公司的劳动就纠纷,在一审的时候,公司故意不拿出我的合同,说不认识我,我不是他们的员工。一审公司输了,法院支持了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和未付的工资。 现在公司上诉,又拿出合同,说合同以前搞丢了,现在找到了,作为新证据上诉。想不赔偿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请问,这样的合同可以作为新证
最高法院指令再审,省法院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还重申的十年刑事案件。
二零零一年三月基层法院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我十年徒刑,(我没有实施伤害行为)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二零零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河南省各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二零零八年九月省高院撤销了二审判决,发还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再审期间基层法院违犯法律规定再审程序,在控方没有提供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
因为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交强险,受害方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于2011年6月7日下达判决书,由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保险公司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因为过了上诉期而拆诉,但是保险公司还是不赔偿,说必须要有二审法院的裁决书才赔偿?,受害方多次向一审法院咨询,一审法院要么以二审法院忙,或者电脑系统出问题,始终
婚外生子,在未取男方证据之前,法院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征集社会抚养费?
我一男同事,简称男方,在慈利一事业单位上班,40多岁已婚,生有两女,其中大女儿已成家,小女儿正在读书! 另一女方,简称女方,在武陵源一诊所打工,30多岁,未婚! 男方与女方于2006年左右开始同居,女方于2008年中怀孕,孕期8个月的时候,双方协商到慈利某正规医院引产,因引产未成功,致使小孩出生,系一女孩!小孩
曾经在一家非当地私人企业工作,因和老板发生矛盾离职两年后,老板实施报复,说我侵占了他的财产,拘捕于企业地,但因证据不足刑事撤案,在满两年的前几天又以此事起诉于我所在地的法院,并有两个我不认识的被告说和我一起做的侵占财产一事,我以撤案报告做辩护证据,但法院没认可,却以那两个被告的证词以盖然性判我归还财
父亲去世后,留下五间门面房,一审判决为遗产,为兄弟姐妹共有,我家老三不服,上诉到二审,在开庭时交上一封村委会开的证明材料,盖有村为会的公章,后来村委会说没有出过这样的材料,章也是老三私自刻的,我们把村为会的真章样提供给了法院。老三的行为违法吗,我们应该怎么办,这种行为法院难道就不管吗,
结婚不满一年,经法院调解女方坚持离婚,并谎称房子也付了一半的款,有证据证明男方购买并且感情,是否对男
结婚不满一年,生产期间女方把我骂了,然后回娘家做月子就一直不回家,因为这些琐事吧,女方提出离婚并上诉至法院,孩子刚满四个月。男方不支持离婚,而且多次买礼物去女方家道谦,最后女方提出要求,把房产公证到她一人名下才回家过日子。我没有答应,于是就有了第一次法院开庭调解,法官把道理讲得很清楚了,可是她还是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