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07年7月至今一直在一家私企工作,我的合同是07/7月到08/7月的,现在合同已到期,我还在这里上班,但没有签订合同。公司也仍在帮我交4金,请问如果现在公司辞退我补偿金等如果算? 公司的工资是发现金,工资条上没有日期,我们是按指纹考勤,但是我们看不到考勤表,我如何证明我在此公司工作?
1:我们平时1-5是早上9点到下午6点,中午说让我们休息一个半小时的,所以星期六规定行政部门可以休息,业务部门必须来上班,还说可以不用打开,不规定上下班时间,但必须得来上班。很明显是跟劳动法打擦边球,好让大家没有证据可拿,并且前台属于行政部,但规定也要上班,而且9点半前必须到。但旧版本的员工手册上写上班时
问题: 1)我是2005年11月23日和用人单位签定的合同,经过当中2次续签后,是2009年12月31日到期。单位现在不续签了,按照新合同法规定,应该给我经济赔偿,年限是从新合同法执行之日(2008年1月1日)算起,那么单位应该支付我2个月赔偿金,那么我想问一下?2005年11月23日到2007年12月31日,这2年我就没有法可以让单位赔
我于2007.2月进入公司,与公司签了3年合同(2007.2--2009.12)2008.12公司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裁员,但我又没离开公司,继续在那上班。2009.12月公司宣布破产,通知我下岗,却要我补签2009年的合同。请问公司这样做是不是违法的?我可以争取哪些合法权益?
《劳动法》规定自劳动合同签定之日,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本公司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有员工700人,经营期已有5年时间。如员工辞职、辞退的话,补偿金额非常大,企业难以承受,深感危机,不知哪天企业难以承受,此笔负债难以清偿。是否可以从与员工签定劳动补充协议,从员工工资中按1/12比例划出作预付补偿金,以减轻
我在新劳动法上看到在一个工作单位工作满10年可以向工作单位签无期限合同,我在我们单位工作9年多了,到明年年初就满10年了,我可不可以向我们单位提出签无期限劳工合同,我们单位在2008年5月和我签了一份合同,但是上面的日期是2008年1月,而且没有写明签了几年,问人事科的人他们也不告诉. 现在不都说同工同酬吗,而且不分什么正
我们是国电集团平庄煤业公司企业普通员工不属于特殊岗位,执行的是双休日的工作时间制度,周一至周五每天七个半小时工作时间。领导要周六和周日加班每天也是七个半小时工作时间。我们一个月工资3000多元(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加各种奖金和津贴),可是我们的基本工资200元左右,加班工资是按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给。加一个班
我在某公司是劳务派遣工,请问我们是否享有和正式工同等的福利(过节费,过节时公司发的购物卡及物品等等)公司说我们的工资是劳务公司发,但是是这边公司把我们的工资打到劳务公司帐上,然后劳务公司在给我们发。请问这样某些福利(过节费、购物卡等等)我们没有,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 目前在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