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今年4月向陈某购买了一套新商品房(此房是陈某向钟山县房地产公司买的商品房,一直没办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4月老板催陈某办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前陈某就把此房转卖给我)原本说好(口头)先交15万,尚欠款项待陈某协助我方办理好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才全部付清。 今年6月陈某把房产证交给我时,并要求我写张字据给他(字据写清6月23日陈某已把房产证给了我)当我拿房产证到住房公积金办公室准备贷款时才知道要有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才能贷款。于是我电话找陈某商量我再给他4万元其余的就等土地使用权证办好贷了款后再给陈某了,陈某电话上也答应了。这样我于8月16日又把4万元汇到陈某帐号,当我要求陈某写个收据及其余的4万元等土地使用权证办好贷了款后再给的字据时陈某只愿意写今天收到4万元的收据。并口头就说其余的4万元有你就在9月23日前给,没有就等贷了款再给,但字据我就不写!(整套房23万元,签合同时给了15万,8月16日给4万) 我现在很矛盾我担心陈某在给我挖个陷阱,让我违约,他就通过法律程序向我索要违约金。(即如果我按他的说法:贷款钱再付清余款肯定超过9月23日,因为房地产老板说这套房准备明年再办土地使用权证。) 我想咨询律师:请问我在没有字据证明陈某说过“其余的4万元有你就在9月23日前给,没有就等贷了款再给,但字据我就不写!”这句话时,其余的4万元我如果在今年9月23日后再付清,在这“购买商品房合同”里,我是否就构成了违约方? 注:“购买商品房合同”的其中几条:(甲方:陈某 乙方:我) 二、房价:套房售价为1608元/平方米,杂物间售价为1508元/平方米,售价包含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的一切税费。(甲方负责及结清由此套房与钟山县房地产公司所签合同的购房款以及办理好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的一切税费) 三、付款方式: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尚欠款项待甲方办理好房产证交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好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全部付清。(期限为三个月,从交房产证到乙方处之日算起。)付清款项时,须把土地使用证交给乙方,如未办理好,则押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待土地使用证交给乙方时付清。 四、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合同履行,如有违约造成损失,由违约方支付另一方总房价的40﹪违约金。 五、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公司劳动合同中有一条是这样写的:“甲方不得无故解雇乙方,如乙方有重大错误必须经过法律界定方可决定,如甲方违反,应该一次性支付乙方违约金5万元。” 请教:1、如何正确理解这条约定?2、必须经过法律界定如何理解?法律界定指什么,法院判决还是什么? 甲方能自己认定乙方过错将其解雇吗?是否构成违约?
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第三条 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自。。。。起至。。。租赁期为1年。如乙方需要解除合同,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内,若甲乙双方不按规定解除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履约押金全额的违约金。 现在的
我于5月到6月之间20天被支公司委派到分公司(在外地)培训20天,各地州人数共20多个。到第20天有一个分公司组织的培训考试,才开考分公司组织培训的领导就发给了我们一个关于培训的合同,内容就是为我们培训期间的餐饮费、住宿费、培训费制定了一个标准,要求我们参加培训者必须从20号到下一年度20号一年时间为公司服务,期
租的房子是和二房东签的。因为大房东单方违约导致二房东无法继续履行我的合同,所以提前一个月给我打了电话要我搬出去,并有介绍其他房子,可是我都不满意,所以只能退房。合同上只注明甲方(二房东)如果要收回房子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我),但是并未提到甲方要承担多少违约责任。我想问下,二房东是否构成违约,如果
旅游公司--天伦公司,承诺可以去世界上100多个国家游玩,并能享受一些优惠条件。经推销员近4个小时的游说,向先生夫妇与天伦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现仅缴纳了200多元的订金,尚未支付10000多的旅游款项,如违约承担什么违约责任?合同仅约定了违约仲裁。
上游电站签订补偿协议,约定每年补偿下游电站10万元,但合同签订后,连续三年均未按约支付。下游电站每次都需通过诉讼才能获得该款。请问:下游电站能否以对方默示预期违约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其每年按期支付补偿款?是否还有其他法律依据可以达到这一目的?谢谢。 希望获得一次性判决,而不用每年都上法院诉讼。
你好,我想问一下。我们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签定了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交货期为40天。结算方式,约定预付10000元,发货前再付40000元,剩余货款检验合格后付清。按照这样的规定,如果对方停止供货,而我方已付了预付款,这样对方算不算违约,我们能否主张这个权利? 又,如果我们在合同中又约定,对方在最终组装前,需通
我是买房方,与卖方跟中介签订了三方购房居间合同,现在卖方表态不卖了,是否构成违约,责任如何确定?
本人在天津,10年11月20日签订的三方居间合同,明确了打协议跟办贷款的时间,并交付了1万元定金(定金在过户时缴纳购置税时已返还给我)。前面一切顺利,后来进行到过户时才发现卖房房本存在问题,房本上写是503-504,房管局认定为503,由于之前签的所有协议包括居间合同以及贷款手续时写的都是503-504,出现这种情况后,银
请咨询专家,本人购买一套住房,合同载明2011年3月30日交房,今日收到房开公司告知书,称交房时间预计推迟到本年6月上旬,原因为市政规划,该建筑外墙面最初规划为瓷砖,去年房开公司同样告知书给购房者,称其因市政规划,外墙要改成乳胶漆,如今经观察,改建筑还是外墙瓷砖,房开以此理由及雪凝天气为由,延迟交房,想请教
大家好,我一个朋友和一个外地女人登记结婚,签订好协议。动迁后,两个人平分女方受到动迁安置补偿的动迁款。钱到手后离婚。动迁期间,两人自愿生活在一起但协议里约定不发生夫妻关系。 我想代我朋友咨询一下,如果拿到安置费后。 女方向法院告发,我朋友会不会受到法律制裁,被法院要回动迁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