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签订的劳动合同(3年)为A公司财务管理部收费员,当时的实际工作地点是B公司的项目收费岗位。现在合同到期且B公司从A公司中分离出来。2015年A公司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并且在劳动合同解除上说明为2012年-2015年担任的是B公司的收费员,此处和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不符。现在需要帮助是,我是否可以要求A公司继续签订,或者在和A公司解除和B新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
劳动法第四十条关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于我2008年4月签署劳动合同。 合同中注明: 乙方工作地点:上海***路***号 甲方安排乙方在:“华东拓展”部门从事“专员”工作。 4月至今,我主要工作地址在合同工作地点,偶尔出差至公司加盟商所在城市(公司给予出差补贴,加盟商有独立公司,公司在此城市未注册公司)。 12月,公司收购加盟商,变更为
津政发(2003)75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它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比如收入的减少、合同签定时依据的文件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岗位变换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谢谢
2008年8月与某劳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去往某有限公司工作。2011年8月中旬向工作单位(某有限公司)提出预于2011年9月20日起休婚假(本人29岁)。在尚未得到关于本人休婚假的明确答复前接到劳务中心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提前解除于2011年12月31日到期的劳动合同,写明“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
我查看了相关条例第四十条中: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
员工不同意安置方案公司以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理
我们公司是股份制企业,一直由大股东管理,是经营性道路收费行业,在国家没有任何取消收费的文件下,由市政府和大股东达成协议取消收费,员工安置由市政府解决。安置方案在没有三分之二员工的同意时,安置小组进行了员工安置,对没有同意安置的员工(三分之一以上)进行了强制解决劳动合同,理由是劳动法中的第四十条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条关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我们公司以裁减工作岗位为理由,是属于劳动法第四十条关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吗?可以以这个理由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吗? 公司说是总公司要求减员增效,要裁减岗位.这个说法是合理的吗?同时公司的业务和生产量在上升.
4月26日夜班上班是我所在公司通知我和部分员工说由于公司人员重叠,让我们离职,说我们被公司解雇。解雇原因是根据劳动法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这一条,但是厂里一边招工一边炒人,而且炒人是突然间通知。这个所谓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到底成不成立。 1;厂里面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2:我合同没有到期,3:我没有犯重大错误。
公司停产进行股权转让交易,出让公司土地和厂房是否属于“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我于2010年1月1日与公司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以经营困难,高能耗高污染需转型为名,出让公司生产所属土地及厂房进行股权转让,并将原生产经营的生产线搬往其他地方进行生产经营,现公告发布赔偿一年一个月的赔偿金,与员工协议解除合同,不出具非员工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证明,员工无法申请失业保险金,双方协议达不成的,
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单位因管理不善,被上级主管单位勒令停业整顿,重新开业须看整顿后的效果而定。单位以被勒令停业整顿为由,规定在停业整顿期间给所有员工发放2000元生活费。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单位在北京。
如何证明公司滥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单方解除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公司引用该条款是否公司举证?业务没有达到预期目标,裁员,能算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