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富士康有一个调休制度,就是正常工作日不让上班,用周六日加班的时间来补,好比星期一正常8小时不让上班,到月底从周六日加班时间里减去周一没上班的8小时,这样是不是合法
保安区石岩街道的奇利田高尔夫用品有限公司 该公司的工资是按月结算的 现在公司要求3月28.29两天加班,但是不愿支付加班费 说是调休至4月的17.24号两天 这样做是违反了广东省和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的行为 我想咨询一下公司的这种跨月调休的做法是具体违反了《条例》的哪一条的哪一个规定 谢谢
公司7月4号,星期天安排我出差,说是回来后调休,到了7月14号,我才回来,在外地过了一个周末,公司说也调休,我回来的时候已经11点了,所以没有去上班,第二天也没有去,算是调7月4日的休息时间,今天,也就是7月16日,公司又告诉我明天出差,明天是星期六,也就是说,上个周末加上这个周末一共要调四天了,我真的不想调,
除法定节日当天的假期,公司是否可以不支付200%的工资,以调休代替? 调休时间公司是否可以强制规定?
我们厂每个月都周六都上班,但是公司却算我们1.5倍工资,说会给我们调休,有时候调休会间隔一两个月甚至三四个月才调休,这样合法吗?
最近公司在的工业区因大运会周五停电。而公司的解决方法是周五与周日调休( 周五休息,周日上班,工资不按双倍,是按正常的底薪来算的,加班费也不是双倍是1.5倍来算的)。 请问这样调休合法吗? 劳动法的调休制度是什么样的呢? 我说的是每个周五都调呀 不是一次两次, 到目前调了2个月了 这也正常吗?
我单位去年开始实现年调休天数最多15天(含年休假5—15天),但要求员工加班,切超出15天调休的加班只能拿加班工资,如要休息,只能请事假,不批准,算旷工处理,哪怕你下半年每星期加班,也不能调休,这样的企业规定合法吗?
我单位去年开始实现年调休天数最多15天(含年休假5—15天),但要求员工加班,切超出15天调休的加班只能拿加班工资,如要休息,只能请事假,不批准,算旷工处理,哪怕你下半年每星期加班,也不能调休,这样的企业规定合法吗?
我是一名私人企业的法人代表,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被企业的一名经理通过造假的手段,到工商局把法人代表改成他了。我想问的是,我起诉他什么罪名?工商局肯定也是有责任的,它又承担什么责任?法人代表被改了以后,到现在为止对企业并没有造成什么损失,但这个经理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还有他对我还需要有什么补偿吗?
2010年11月在校大学生在完成课程,参加一公司全职工作,至今已8个月,并且工作要求高中学历。 该学生持高中毕业证入职,但公司以该工人为在校大学生为由未与其签署任何劳动合同和实习协议,未明确薪酬,但为该学生购买了社保,并称在校学生签署劳动合同违法。 请问:1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存在隐瞒事实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