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女 乙:女 丙:男 乙丙是夫妻 丙在2011年1月6号到甲的出租屋玩。乙到甲家去找丙。由于乙的敲门声小导致甲未曾听见隔了大约7秒钟乙第二次敲门甲才去开门。乙对此不满坚持说甲乙发生了关系才导致第一次没开门(乙拿不出证据),并因此在甲家大闹,而且在外多次毁坏甲的名声,2011年6月乙将甲的脸抓破。请问以是否触犯法律。如果是乙犯了那些罪。
我老婆在2011年4月30日晚上7点30分左右,回家的街口被一个醉酒者拽着被人侮辱,当时我在家里修路,我听见我老婆喊我,我就出去一看有人在拽着我老婆,当时我在修路手里拿着铁锹,我就跑过去给那个人打了两下,打完之后我就报案了,给人打伤了,醉酒者当时就住院了,打在头皮部位人家在伤害鉴定。我当时报案说他耍流氓,派出
因一女孩认错人,找数十名混混打了错认的人,一男孩因上前劝架而遭混混报复,导致该男孩鼻梁粉碎性骨折,脸颊肿胀,以及轻微脑震荡。现在数十名混混在一个顾姓男孩的组织下,找到被害人提出三万元的私了,而顾姓男孩的父亲是当地公安局市发委书记。 究竟是当父亲的意见还是顾姓男孩自己的意愿,我们不得而知。 而且该男孩告
张三是某商店老板,一天其让李四某客运公司大客司机将货物从A地拉的B地,并支付了运费。货物到达B地后,李四打电话让张三到客运公司后院领取。张三到客运公司后院后无人阻拦就直接进院了,因当时是晚上天黑,张三在找李四过程中不慎掉到无任何警示标志的修车地沟里。造成损害,应怎么主张权利。向谁主张权利。
我俩夫妻在一个厂工作,住是住在老板家里,我岁女儿3周岁,平时都是在家门口玩耍,就在4月23号6点左右,老板家买来了带玻璃窗户到家了,老板就和他爸爸把窗户般放在门口,没有放好就走了,我女儿就碰了一下,当时我看见她就叫了她,结果玻璃还是砸在了她的头上。玻璃是易碎物品也是危险的东西,老板是不是不应该把它放在家
上海本地一名退休再就业老人在一家企业担任门卫职务,今年2月该企业放鞭炮,老人被炸瞎一只眼睛。负责放鞭炮的是其他职工,鞭炮点燃后无反应,老人走上前去看,就这样出了事。 因老人退休后聘用的,劳动局不受理此案,老人准备与单位协商解决。只能打人身损害赔偿官司。 请问老人在这件事上是否有责任? 老人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