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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

人身损害

人身损害 甲:女  乙:女  丙:男  乙丙是夫妻
丙在2011年1月6号到甲的出租屋玩。乙到甲家去找丙。由于乙的敲门声小导致甲未曾听见隔了大约7秒钟乙第二次敲门甲才去开门。乙对此不满坚持说甲乙发生了关系才导致第一次没开门(乙拿不出证据),并因此在甲家大闹,而且在外多次毁坏甲的名声,2011年6月乙将甲的脸抓破。请问以是否触犯法律。如果是乙犯了那些罪。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qq5237……(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11-06-14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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