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够十年就成为无固定期限的了。我想问无固定期限如果想解除劳动合同还能得到经济补偿吗?
这个待岗协议合法吗?如果到期解除劳动合同,我还能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吗
公司人力资源总监要我签订如下待岗协议, 待岗协议书 甲方:长沙某公司 乙方:本人姓名(由A职员填写) 身份证码:123456789123456789(由A职员填写) 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接受甲方得待岗安置. 1.待岗时间:自2009年3月19日至2009年4月19日 2,待岗期间安置: 资源池参加培训,试岗学习, 3.待岗期间待
劳动纠纷,我是否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如果可以,得到补偿的机会有多大?
本人于08年开始就职于一家日本企业的办事处,08年年底这家公司在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开了一间工厂,并正式成立了现地法人公司,但是由于公司主要人员都居住在市区(我住在长宁区),为了便于上下班,公司买了车作为班车每天接送大家上下班,但是由于下班时间不固定,老板不走谁都走不了,我向公司提出了加班费的要求,但是公
如果劳动合同法也1995年实施《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不同之处以那个为主
1995年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关于【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
劳动者于2008年5月4日起在用人单位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2010年3月31日,用人单位口头通知申请人办理移交手续,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移交及后续工作至2010年4月27日止。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安排休假,反之,安排劳动者每周
请问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是否得到经济补偿 我是2004年7月签定的实习合同,2005年7月签定5年的正式劳动合同,2010年7月31日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请问能得到经济补偿吗?如能得到,补偿金额应怎样计算?谢谢!
我是从2008年2月14日进入现在该公司,到现在(假定为7月14日)在该公司29个月,进入该公司后一直没有签订合同,公司也没有购买相应的社保,只是每年购买了100元的意外险。进入公司后一直到2009年过春节工资为600元,2009年过了春节之后长到1500元,2010年过了春节之后长到1600元。 如果我现在提出辞职,我怎么才能得到我的
我是从2008年2月14日进入现在该公司,到现在(假定为7月14日)在该公司29个月,进入该公司后一直没有签订合同,公司也没有购买相应的社保,只是每年购买了100元的意外险。进入公司后一直到2009年过春节工资为600元,2009年过了春节之后长到1500元,2010年过了春节之后长到1600元。因公司不买社保、签订合同到职我被迫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