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
用人单位拒付经济补偿该怎么办?
用人单位拒付经济补偿该怎么办? 劳动者于2008年5月4日起在用人单位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2010年3月31日,用人单位口头通知申请人办理移交手续,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移交及后续工作至2010年4月27日止。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安排休假,反之,安排劳动者每周全天上班,其中在法定假日也是全勤上班;2009年4月1日由于用人单位步入正轨,故安排劳动者每周休息一天,但违反了《劳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未安排补休,也未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在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也未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多次找用人单位就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协商未果引发争议,由于劳动者拒绝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却以劳动者擅自离岗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请问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njlixu……(四川-内江)
提问时间:2010-05-10 0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