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我在北京某服务行业性质公司面试入职库房管理岗位,但是公司一直未与签订劳动合同并不予缴纳任何企业应负担的社会保险,今天1月初公司要求与所有2线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为两份双方各一份但企业以拿去找大老板盖公司法人张及公司公章为由始终为能将劳动合同做到双方各人一份,今天7月公司被公安以卖淫嫖娼搜查,并将公司11名员工抓走至今为放人,7月中旬因被公安搜查时上了法制进行时公司原出租合作方要求公司停业,公司以没有收入为由,要求我们离职即自动辞职,我如果要求索赔我的保险、每月超时工作补偿金、为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的双月公司补偿金和公司要求我离职的补偿金,是否可行需要什么相应的证据? 我的工资是进两个月才开始打在银行卡上的,但是我有公司入职时的押金条,公司每个月为向我们出示任何工资条,劳动事实证明我有出库入库单具填写的单据,都是我签字的,不过只有我的签字而且是复印件 请问还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劳动事实呢?以便我取证,还有这样的合同是否属于无效?
我与原单位于2005年7月1日签订了《聘用合同》,聘用时间到2009年7月1日失效。2006年我又与原单位签订了《进修协议》,约定进修后必须回原单位工作10年(医院未缴纳进修费用而且进修的医院为中心医院不是教学医院)否则要按5000元/年收取违约金。2006年医院强行收取“医疗风险金”5000元。由于种种原因我于2008年6月自动离职
2008年9月25日,王某以公司克扣其工资为由通知解除了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双方产生劳动争议,经过劳动仲裁、法院判决,案子在2009年12月1日生效,法院认定公司克扣工资的行为,双方劳动关系自王某通知解除为准,判决补发被克扣的工资、并责成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但是在案子审理期间(2008年10月—2009年11月),王某
2008年9月25日,王某以公司克扣其工资为由通知解除了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双方产生劳动争议,经过劳动仲裁、法院判决,案子在2009年12月1日生效,法院认定公司克扣工资的行为,双方劳动关系自王某通知解除为准,判决补发被克扣的工资、并责成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但是在案子审理期间(2008年10月—2009年11月),王某
我02-24 10:25发的咨询:“我上船工作的时候,公司给我两份盖了公司公章的劳动合同,我们约定签定一个月,上面时间是2009年11月25日到2009年12月24日,月薪写的是贰拾万。但是现在我下船了,下船时间是2010年01月16日,也就是解除合同的时间。我现在找他们按照这个标准支付我的工资,他们不承认,请问我打赢官司的可能大吗
本人07年入职2010年辞职,在职期间一直未签订合同,由于未签合同要求经济补偿双倍工资,法律规定自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为诉讼时效期,争议发生日是从07年入职算起还是从2010年辞职算起,如果从入职算起,这项经济补偿是不是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我在一家企业干了第八个年头他现在让我走我给说你给我把经济补偿金给我我就走人他说你有单位呢不给可以给我三千元他这样对不对 我只是一个下岗工人单位又没有给我生活费这一家企做的对不对?我应该拿多少补偿金?如果上告他费用是多少?询
我与用人单位因劳动争议打了4次官司。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二审最终胜诉到了执行局却以种种歪曲理由不给执行;我法律维护权力得不到实现我该怎么办,敬请专家指导
我是去年6月份因妻子与他人同居,我起诉离婚,一审法院经过四次开庭,并经过审委会研究于去年12月1日做了判决(给我的判决书上落款是2010年12月1日),判决离婚,但财产都给前妻,一审法院没有及时将判决书给我,而是于去年12月18日让我的代理人替我签收的判决书。代理人也看到前妻也是于12月18日签收了判决书。因判决对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