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房屋是在计划经济年代,通过正常合法手续和房管所置换的使用权房屋,是不是和房管所存在法律关系?和其他的第三人是不是没有法律关系?政府落实私房政策,是政府的事情,和我们没有关系?私房业主如果有什么意见和问题?是不是应该找落实的部门解决?私房可以诉讼我们吗?有没有诉讼的主体资格。
当事人89岁有生活自理能力。08年9月,因弄口道路施工,路面铺设未完成,马路中间地面窖井盖高出地面3cm,且当时未设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和措施,当事人在穿越马路过程中被井圈绊倒造成大腿骨骨折,后送医院动手术治疗。08年10月出院后一直瘫痪在床未能痊愈,09年1月在家中死亡。 当事人无亲生子女,配偶、父母及兄弟姐妹也
请问:诉讼过程中,个体工商户以及合伙企业为被告时,诉状中应该以字号名称为诉讼主体还是应该以经营者或者合伙人为诉讼主体,或者同时把字号以及经营者和合伙人作为诉讼主体?
我所工作的公司属于分支,开业已有半年多了,但一直处于无证经营阶段。公司也因此一直未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近期我们公司以各种名义少发,扣押我们大量工资,我同公司协商无果后,决定到当地的劳动仲裁处进行仲裁调解,但仲裁处的工作人员以我们公司没有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没有主体用工资格拒绝了我的仲裁请求。我到工商局
诉讼人是儿子,提供的购房发票上和卖房协议上都是父亲亲手签的字,父亲签的是儿子的名字,在儿子提供购房发票和卖房协议诉讼时,没有提供儿子让父亲签字的委托书和说明属父亲所签,另一方当事人在终审判决后鉴定出证据上不是诉讼人亲笔签字,能不能作为再审立案的新证据,对案件有无作用?请各位指教谢谢!
09年,我掉入无盖污水井受伤。出院后起诉了市建设局和施工的建筑公司。第一次开庭,建筑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工程已验收并移交市建设局。至今未判。最近得知,法官说我的诉讼主体错了。建设局让找当时的工程临时指挥部。这样对吗?我该怎么办?恳请解答。
09年,我掉入无盖污水井受伤。出院后起诉了发包方市建设局和施工方某建筑公司。第一次开庭,建筑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工程已验收并移交市建设局。至今未判。最近得知,法官说我的诉讼主体错了。建设局让找当时的工程临时指挥部。这样对吗?我该怎么办?恳请解答。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陈秀红,女,汉族,1954年12月19日生,系陆建良之妻,住盐城市亭湖新区北林八组,电话15189206020。 上诉人陆万宏,男,汉族,1935年5月6日生,系陆建良之父,住盐城市亭湖新区北林八组。15365660702 上诉人张宗秀,女,汉族,1934年2月7日生,系陆建良之母,住盐城市亭湖新区北林八组。 被上诉人
合办公司后,合伙人用公司的公章及法人章伪造欠条搞到法院要求公司注册法人归还钱款合法吗。欠条内容是;xx商贸有限公司向张三借款15万元,xx商贸有限公司必须于某年某月某天前向张三还清所有欠款,如逾期未还张三可通过法律向xx商贸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李四讨要欠款。请问这张欠条的诉讼主体是否正确,因张三与李四都是股
看到两个案例,一个是资产管理公司把不良在产整体打包给信托公司,另一个是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汽车金融公司将对借款人之整体债权出售给信托公司),两者都经过了公告,两者都是债权转让给信托公司,前者无诉讼主体资格,后者却肯定了信托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