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当事人死亡后继子女是否具有人身伤害案件的诉讼主体资格
当事人死亡后继子女是否具有人身伤害案件的诉讼主体资格 当事人89岁有生活自理能力。08年9月,因弄口道路施工,路面铺设未完成,马路中间地面窖井盖高出地面3cm,且当时未设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和措施,当事人在穿越马路过程中被井圈绊倒造成大腿骨骨折,后送医院动手术治疗。08年10月出院后一直瘫痪在床未能痊愈,09年1月在家中死亡。
当事人无亲生子女,配偶、父母及兄弟姐妹也已过世。但当事人有一名继女,且共同生活30年,继女在当事人生前也尽到了赡养义务。请问继女是否具有向施工单位提出人身伤害赔偿诉讼的起诉人主体资格?为什么区法院认为继子女无权起诉,不同意受理案件?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zz9(上海-长宁区)
提问时间:2009-04-10 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