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1.我公司申请了《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但是我职业,部门均不属于综合计算工作制的企业职工范围,这个公司只对工人有考勤制度,而对管理职工没有考勤制度,只能已上下班班车记录作为考勤;而且和公司签合同时也写了不定时工作,这种情况下可以索要加班费吗? 2.本人于4月09日交接完工作,口头与总经理协商时保证过,作为本人的经济补偿将一个月税后的工资(¥4000.00)与4月份出勤工资(¥735.63),以及3月份的出勤税前工资(¥4000.00)与4月15日发到本人的账户上。但是4月15日只发放了3月份的工资,而现在又说5月15日才发放一个月税前的经济补偿,少发¥175.00元,而4月份的出勤工资却由人事主管(沈贤顺)已总经理不知道税前税后的工资为借口,不予支付。总经理也拒绝评理。根据劳动法第85条要求百分之五十的赔偿金及少发的税款,共计¥3278.45 按劳动法能否得到补偿?
公司裁定经济补偿中,包含哪些内容呢?我们公司发给员工的收入有以下几项: 1、按岗位工资、职称等等计算后发工资到工资折上; 2、每个月以货币形势发220元的伙食费到员工手上; 3、按照不同的岗位每个月发交通费,通讯费,办公费,这些费用由个人拿发票报销; 4、过年过节公司发过节过年费; 5、年底有奖金。 请问:
企业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用,我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吗?
我2006年9月到目前的这家公司,自2006.9到现在,公司对于办公室人员的加班,平时和周末一样都是15元/小时,且根据专员级别,起算时间也有不同,如初级:是1小时起算;中级:是2小时起算,低于2小时的加班都不计算在加班时间内。这个标准是公司的内部规定,请问: 1.公司的这种加班制度合法吗? 2.我可以以"公司未足
以为公司克扣工资,现在已上劳动仲裁,想请教一个问题:克扣的部分工作是发生在2009年1月,拿到工资单才知道,马上去劳动仲裁申请的。 1,它是否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是否可以得到克扣金额的25%补偿金? 2,克扣工资的补偿金是有劳动行政部门管辖的吗?劳动仲裁部门不受理25%的补偿金吗,这是仲裁员开庭调解时说的,是
我把我的问题改成下面的题目,以免回答过于草率,谢谢回答。题目如下: 某劳动者与2005年1月1日开始进入某单位工作,合同期4年(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请问: 1、合同期满后单位不再续签,单位应付经济补偿: A、4个月工资 B、2个月工资 C、5个月工资(注意第九十七条) 2、如果单位未办理缴纳社保
合同快要到期公司要降低工资我不续签劳动合同的话可以要求公司进行经济补偿吗?
情况1: 公司目前效益很差,上个月通知所有的人要进行工资调整,并要求我们签工资调整的补充协仪(实际上变相的降低了我们的工资),同时前一个月的工资按照新的工资调整已经发到我们工资卡上了,我们以书面的形式表示不接受公司的工资调整,于是公司过了一周又补发原始合同约定的工资差额,并且说给我们一个月的时间
之前在一家小店铺上班,我是别人代招进去上班的,当时代招人员跟我说工资是1300-1800元(试用期一个月工资为1300元算起),每月还有午餐补贴。我是5月26日到岗上班的,当时去上班就一直要跟老板核实工资事宜,老板一直说代招人说工资多少就给多少。到6月28日因特殊情况我请假3天,6月29日因事有变化又请了3天的假期。期间均
我在博物馆干了5年,一年一签,临工,合同约定每天工作8小时,一周干5天,月薪900元。实际的是,我有半个月上上午班8:30-12:30,半个月上下午班12:30-17:30,从周一到周日。这是一般同事的上班方法。另外,我们男同事还要上半个月的夜班,从21:00到第二天8:30,晚上24:00后可以睡觉,每晚补贴10元。即是说,我半个月
9月份 出勤8天 工资800 实发213 10月份 全勤 工资1200 11月份 全勤 工资1200 12月份 全勤 工资1200 1月份 全勤 工资1500 2月份 24.5天 工资1225 未签订劳动合同 2月份工资至今未发 请求仲裁 怎么计算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