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加班工资及 经济补偿
加班工资及 经济补偿 您好,
1.我公司申请了《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但是我职业,部门均不属于综合计算工作制的企业职工范围,这个公司只对工人有考勤制度,而对管理职工没有考勤制度,只能已上下班班车记录作为考勤;而且和公司签合同时也写了不定时工作,这种情况下可以索要加班费吗?
2.本人于4月09日交接完工作,口头与总经理协商时保证过,作为本人的经济补偿将一个月税后的工资(¥4000.00)与4月份出勤工资(¥735.63),以及3月份的出勤税前工资(¥4000.00)与4月15日发到本人的账户上。但是4月15日只发放了3月份的工资,而现在又说5月15日才发放一个月税前的经济补偿,少发¥175.00元,而4月份的出勤工资却由人事主管(沈贤顺)已总经理不知道税前税后的工资为借口,不予支付。总经理也拒绝评理。根据劳动法第85条要求百分之五十的赔偿金及少发的税款,共计¥3278.45 按劳动法能否得到补偿?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ngdu5……(上海-松江区)
提问时间:2009-05-12 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