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央企工龄40年,其中在1998年因所在的分公司违法经营倒闭,当时总公司领导让骨干先自某出路,待公司从组后还回新公司。口头承诺工龄连续。我于一年后回来了。2006年我在的央企被国资委指定的另一央企兼并了:1.到去年8月我在的公司也开始兼并了,领导让我开证明材料说有证明就承认工龄连续。因原公司不在了,我找了原公司人事经理写了个证明。可公司又不让了。2.公司和我签的是无固定期合同,并专门在乙方栏注明:如公司有变更在原公司的工龄一并记算补偿。可现在新领导又不认了。说这条不认可,因我工龄断了一年没在原单位加金。我的问题是:1.合同写明条款的该不该算。2.我不明白的是公司叫我回来的,档案公司也看过了,也就是说公司知道我工龄断过的事,在知道情况下和我签了这条款。当时还说为保护大家。可现在却不认了。我不知如何是好。谢谢律师的帮助!
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人如果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该怎样算补偿金?一共有哪些补偿? 1、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比如公司搬迁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是仍要按工作年限支付1倍经济补偿金?如果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公司单方面要求解除的,是不是就要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
本人从2005年至2009年1月,每年和企业签一次劳动合同,期限每次均为一年。其间上三险。2008年未车间停产,被告之放假,直到2009年4月通知到企业签解除劳动合同。当时我们签时只让签名,没写内容和时间。 因为不知道解除劳动合同还有补偿金,直到2010年3月才听说可以要补偿金。找到市工会他们说我们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是2
我单位有一名员工连续旷工30天,单位拟以此为由解除该员工,但规章制度中没有将此情形列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单位如何处理可将损失减到最低?
情况是这样的:2月初,领导找我谈话,让我移交工作回家休息(考虑是关系熟人碍于面子),未直接告知被辞退了(劳动合同在年底到期),又多给我发了一个月工资到3月底止。个人的医保、社保还未办理转至街道的手续。象我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可否要求其支付补偿金? 补充:我是2006年5月31日到这个单位工
我是2009年12月25日在一家IT行业上班,职位是美工,当时招聘方看完我的作品后认为我能够胜任这个工作,连试用期都是已满额工资计算,我于2010年1月20日与公司正式签定了劳动合同。但是最近公司想终止劳动合同,一是找茬说我不能胜任此项工作,可最近来了个美工据说是熟人介绍来的。公司开始的时候已提前30天通知可以不赔偿
我是今年4月1日到华润雪花公司上班的,并与公司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2011年4月30日到期,其中试用期是两个月,在此期间又没有犯大的错误,现在公司要单方面解除我的劳动合同,而且又没有提前30日通知我,请教专家我可以获得多少补偿金?
国家占地,需要拆除本大厦,公司决定与所有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我签的是无固定期合同, 请问怎么补偿?我知道按劳动法每年一个月工资的补偿,但这是国家的问题,国家给本大厦补偿款中,是否还有每个员工的补偿?最后的补偿款包括几笔? 比如每年一个月工资、国家再给员工的补偿。我还有什么理由可以挣取最高的补偿?
本人在一外资公司工作,月工资超过北京地区平均工资3倍以上,在此公司在职14个月(总工龄小于5年),最近4个月非工伤病假全休。这4个月公司按北京市最低工资的80%支付工资,并缴付4险1金(由于最低工资的80%只有600多元,公司自愿给我支付4险1金应当本人支付部分)。由于已经超过3个月的治疗期,目前公司以我不能回公司工作
我想问一下补偿金低于最低基本工资还是按照前12个月算,然后公司工会再给予补助这种作法是否合法?而且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却让我写辞职申请而没有解除劳动同意书,这种做法合法吗? 公司以前的同事也是因生病解除劳动合同是按照前12个月算的,补偿金低于基本工资但公司称工会已给予了补助。请问这种做法合理吗?还有,是
我是首钢无固定职工,今年12月北京涉钢企业全部停产,我面临分流。现在的情况是,我不打算随首钢搬迁去外地,还想留在北京,现政策是:可以解除合同,获得一部分补偿金(我现在不想解合),也可以回家待岗,给北京市最低工资,期限是一年,到期如不能继续上岗,单位将与我解除劳动关系。 我现在关心的问题是:如果我待岗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