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的电子厂,工作时间是8:00~20:00两班制,中午和下午都是半个小时吃饭时间,工厂规定的工时是:26天制,每天上够8小时其余的算加班8元/时.12月份上了28天,总工时是311小时,其中有一天是因为上个月工时不合理不上班,可他们打我旷工一天,现在在正班是192小时,加班是95小时.这合理吗?
平时的工作时间为8:30分-19点,中晚餐有30分钟的吃饭时间,星期六,日的工作时间为8:30分-20点,中晚餐有 30分钟的吃饭时间,一周只有一天的休息时间(必须在星期1-5中选择一天休息),请问这样的工作时间是否违反了新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呢?延长的工作时间是否应该追讨加班费用呢?如果是,应该如何追讨和怎样计算加班费用呢?请帮助
我上班整一个月没有签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受伤了,需要修养两个月,是否受劳动法保护,能得到什么赔偿?
我是十月15号正式上的班,并没有签劳动合同以及任何协议,在十一月16号上班时间右小臂骨折,医生说需要休息两个月。我能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吗 ?我能得到什么赔偿?我的医药费花了600多元后期还要继续进行复查还需要一笔费用。
我们是企业消防队的员工,执行的是两班倒的工作时间制度,即工作24小时休息24小时,在当班的24小时内有严格的工作纪律要求不能离开单位,我们向单位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单位却说你们在单位的24小时只有训练和出警应算工作时间,晚上无火警在单位休息及午饭,晚饭不算工作时间,不存在超时工作问题,我们想请教各位尊敬的律师
我在一家物流公司做事,现在我们公司让我们做六休一,每周工作要有48个小时,请问这样合理伐啊?还有就是到放国定假日时,我们总要比国定假日所规定的放假天数要少一天,理由也是因为我们是做六休一的,请问这样合理伐啊? 关于加班费的问题,我也与公司交涉过,他们给我的回答是,加班工资已经含在每月工资中了,你现在的
我们是国电集团平庄煤业公司企业普通员工不属于特殊岗位,执行的是双休日的工作时间制度,周一至周五每天七个半小时工作时间。领导要周六和周日加班每天也是七个半小时工作时间。我们一个月工资3000多元(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加各种奖金和津贴),可是我们的基本工资200元左右,加班工资是按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给。加一个班
我们公司早上9点到下午5点半的工作时间,最近刚出来一个通知,中午吃饭时间规定为半小时,违反者罚款甚至要开除,请问这吃饭时间算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吗?还有这种通知有效吗? 我打了社保部门电话,说吃饭时间是不归在工作时间内的?
我想知道劳动法中有规定每周的法定工作时间么?比如说40个小时
然后超过40个小时之后是否属于加班时间,加班时间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公司应该付多少倍的工资?另外我如果在公司里做试用工超过了一个月,但是公司没有与我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超过的这些时间本应该获得两倍工资,如果我要起诉公司,如何去收集证据应该?
我是物流公司门禁的员工,执行的是两班倒工作制度,即白班夜班休息一天,白班11个小时,夜班13个小时,每月给我们5天的假期,中午没有任何休息时间,20分钟以内的吃饭时间后就要上岗,单位从未支付过加班工资,只有夜班费没晚10元。单位的做法合法嘛?
你好 我是某企业单位的职工,现单位安排我们每月上班15天、每天早上4点半到晚上12点半为工作时间。请问是否合理? 如不合理,我能怎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