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好! 我们从2009年1月与哈市人力资源公司签定合同(合同期为3年)派遣至“哈尔滨汽轮机厂”工作,2012年1月与哈市人力资源公司续签合同(合同期为2年)继续派遣至“哈尔滨汽轮机厂”工作,2014年1月与哈绿地(另一家派遣公司)签定合同(合同期2年)继续派遣至“哈尔滨汽轮机厂”工作。现在哈汽效益低下,想辞退派遣人员,并从2015年1月1日不再聘用。请问我们应该得到的补偿标准怎么计算?用工年限是不是应该从2009年算起?这个补偿费用是用工单位(哈汽)给补偿还是派遣公司(哈绿地公司)给补?另外,公司交纳的失业险是否依然可享受?谢谢!
你好!我是辽宁省外地来青岛平度的打工人员,在公司没有主要的职务,但是我有驾驶证,来的时候也没有说是开车,就是有什么活就干什么.因为公司是新成立的,我从2006年6月27日公司搞基础建设的时候就来了!到2007年4月1日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法律上我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受法律的认可吗? 今年2009年1月3日公司无故辞退我,没有提前3
就是一个一般的劳资问题,目前并没有什么事,事先问一下,区域是广东东莞! 那到底是补偿一个月,还是三个月,亦或其它,合同期如果为一年的话!
在一家民营医院,因向院领导揭露某些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事后被开除,合同未到期,无故开除,签了二年合同,到明年六月份合同才到期,院方该为我补偿多少
2011年入司时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A公司与B公司合同,又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0月应公司要求与B公司的大股东C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公司要调动我去外省工作,若我不去被辞退是否有劳动补偿。若有补偿,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