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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派遣合同未到期被无故辞退的补偿标准

关于劳动派遣合同未到期被无故辞退的补偿标准 各位律师好!
我们从2009年1月与哈市人力资源公司签定合同(合同期为3年)派遣至“哈尔滨汽轮机厂”工作,2012年1月与哈市人力资源公司续签合同(合同期为2年)继续派遣至“哈尔滨汽轮机厂”工作,2014年1月与哈绿地(另一家派遣公司)签定合同(合同期2年)继续派遣至“哈尔滨汽轮机厂”工作。现在哈汽效益低下,想辞退派遣人员,并从2015年1月1日不再聘用。请问我们应该得到的补偿标准怎么计算?用工年限是不是应该从2009年算起?这个补偿费用是用工单位(哈汽)给补偿还是派遣公司(哈绿地公司)给补?另外,公司交纳的失业险是否依然可享受?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哈汽外聘()
提问时间:2014-12-04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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