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请问: 什么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以那些为凭据啊?
这是一个真实的个案:叶某的丈夫何某于2002年初病故,1997年何某为罗某包工包料承建住宅全部工程,至2000年工程款陆续收清,其中的石材由何某向傅某订购。2002年底傅某经多次催收未果后凭有罗某签名的石材计价单起诉罗某。开庭前,罗某多次要求叶某为丈夫承担该石材款,并在未按法定程序追加第三人的情况下就与叶某及傅某达
银行在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消权(银行扣利息)是否诉讼时效中止。
银行在2006年9月发放了一笔贷款,期限一年,2007年到期后逾期至今,由于借款人下落不明,银行在2008年9月扣了一次利息,然后再2009年找到了借款人,借款人偿还了1万元,请问:这个案例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规定的两年的期限,是否算是中止诉讼时效,以2010年7月算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这个怎么理解?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一年内有效”,这个怎么理解? 现在已经超过一年劳动仲裁受理期了,我是入职时就知道公司不交保险,但我现在想要公司补交保险。 请问我应该怎么跟仲裁委说适合?能说我工作好几个月后才知道的吗?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这个怎么理解?
从进公司之前起便知道公司用工不合法,一周工作六天制,目前已在公司四年,如果离职是否可以要求企业赔偿?
关于“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句话应该怎么理解? 比如上班后一直未签订过劳动合同,超过一年后才知道。。知道之日算是“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吗?
某某被辞退,没送达辞退通知书,事隔数月,单位口头告知某某已被辞退。我想知道,“口头告诉之日”是不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仲裁时效是不是从“口头告诉之日”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