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案子正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以“1.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律程序,判决结果错误。2.本案担保人的签字不是她自己的字迹,3..法院判决利息过高。”为由请求重审。结果省法院指令重审。我觉得这纯粹是滥用职权,营私舞弊。即使担保人的签字不是他自己的的字迹,那就不该承担还款责任,为何还谈及利息问题。既然谈到了法院判决利息高低问题,说明承认这一案子的真实性。请哪位高人对本案指点指点吧,那我就在此多谢了!
经过一审,中院二审,现在高院发回中院再审。请教: 1、再审时,还要再出示证据,重新质证吗? 2、原一审和二审的笔录可否作为新证据提交? 注意是发回中院,对二审的再审。
如何理解《民诉法》第177条: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是指中级人民法院以上院长或包含初级(原审)人民法院院长。2对本院是指终审法院或原审法院。3终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原审法院院长认为确有错误的,认为需要再审的,是否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确定。 另外申诉人是否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有律师详细给我说下么?
如何理解《民诉法》第177条: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是指中级人民法院以上院长或包含初级(原审)人民法院院长。2对本院是指终审法院或原审法院。3终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原审法院院长认为确有错误的,认为需要再审的,是否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确定。 另外申诉人是否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诉讼金额是28597.45元,一审采用的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受理费用515元,二审也是515元, 维持原判,不服进行申诉,二审中我没有提起一审案件受理费用的错误,(一审应该是减半收取),在申诉中提出了,请问(1)申诉中这个理由能成立吗? 一审在鉴定笔迹时候,我申请笔迹鉴定,法院自己选择鉴定机构,并一审法院自己拿出鉴
当事人对于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对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仍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高级人民法申请再审,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问: 一、如果当事人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提审,也可以指令再审。对于指令再审的:1.高级人民法院是否即
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的再审申请书格式,再审申请书中的再审诉讼请求规定为:请求撤销或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等具体诉讼请求。请问该规定是正确的吗,法律依据何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按照审监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在再审诉讼请求中,当事人必须要提出,撤销,改判等诉讼
如果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上级法院裁定:(1)终止原判决的执行;(2)由本院提审。 上级法院提审后作出了如下裁定:(1)撤消原判决;(2)发回原一审法院进行审理。 请问: 1,已经裁定由上级法院再审,上级法院可不可以审理后再裁定由原一审法院进行审理? 2,原一审法院有没
关于对《简析民事再审申请没有法定审查时限而衍生的问题》的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法〔2001〕164号 第六条第二款:办理再审刑事复核案件的期限为四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第七条 对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或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各类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作出决定或裁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一审二审时候经济纠纷查封的房产,一审我方输了 ,二审赢了,房产解封。被告申请再审但还没有开庭。如果,我要是在二审结束至再审开庭间,将原来查封但现在已经解封的房产卖掉,再审我输了的话,法院可以将已经交易的房产追回要求你去偿还债务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