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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简析民事再审申请没有法定审查时限而衍生的问题》的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关于对《简析民事再审申请没有法定审查时限而衍生的问题》的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法〔2001〕164号
第六条第二款:办理再审刑事复核案件的期限为四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第七条 对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或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各类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作出决定或裁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五条第二款:申诉或申请再审的审查期限从收到申诉或申请再审材料并经立案后的次日起计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Y1234……(福建)
提问时间:2010-01-12 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