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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求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我想问此处的被帮工人是否可以是单位?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DpA8953(河北)
提问时间:2010-09-16 08:02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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