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1年与公司签了劳动合同,现在还在这家公司上班。2001年开始公司帮我们缴养老保险等五险,没有缴住房公积金,而且缴费均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800元)进行缴纳,远低于我当时的实际工资(2500元)。2009年开始为我们缴纳住房公积金,缴费也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900元)进行缴纳,远低于我的实际工资。
请问:
1、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为我们补缴2009年之前未缴的住房公积金?
2、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缴2001-2010年期间低于我的实际工资的那部分社保费用?
3、我是否可以以公司违反新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未缴少缴社保费用)为由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劳动补偿金以及补缴相关社保费用?
新劳动法实施前的2001-2007年会有补偿金吗?涉及到新旧劳动法交接实施的问题,不知道该怎么算清楚。(是否需要新旧法结合使用)
4、这个争议有没有仲裁时效?以前的社保费用补缴会得到支持吗?
谢谢陈律师的回答。
我想请问:为何不可以以公司违反新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未缴少缴社保费用)为由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劳动补偿金以及补缴相关社保费用?
新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我是06年10月--07年7月份签的“合同工”合同,接着在 07年7月份--09年7月签了为期两年的“正式员工”的合同。 1 现在公司要中止合同,前提是我没有犯任何错误,应该算公司违约吧。 我的补偿金或者是赔偿金会怎么赔付。涉及到新旧劳动法交接实施的问题,不知道该怎么算清楚。是不是应该有补偿金或赔偿金。(是否需要新
我是2004年5月来现在公司上班的,以前劳动合同每年一签,但2008年3月-现在没有签劳动合同,我于近日(09年3月25日)辞职,我想请问一下能不能要求公司给以一定的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之类的,依据是什么?
我在公司工作三年,2006年3月8日-2009年3月8日,合同是一年一签的。2009年3月8日因合同到期,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给我的经济补偿是从2008年1月1日算起至今,给我补偿了1个半月工资。之前的部分(2006年3月8日-2008年1月1日)就没有补偿。我想咨询一下,这一部分的补偿法律中有无明确规定? 都知道需要证据的,你们这么回
1:我进的是私营企业,无任何营业执照,单位所有合同都是口头协商,而且工卡上也没有单位名称。(违规了哪条法律)我该靠什么来证明我是在该单位做的? 2:具体请况:我是7月20日上班的,中间因为企业认为我工作能力不符合其工资,直到8月26日他口头辞退我,之前没有辞退通知书 ,唯一能证明我被辞退的证据只有主管在我
因政策煤矿关闭,厂方未给予任何社会保险和经济补偿。仲裁庭裁决仍和厂方存在劳动关系,社会保险不属于仲裁庭受理,希望请个律师。(该厂有11人未解决)因这几个月没工作,所以根据法院判决下来的金额的20%-30%,作为律师的报酬。
本人在一外资公司工作,月工资超过北京地区平均工资3倍以上,在此公司在职14个月(总工龄小于5年),最近4个月非工伤病假全休。这4个月公司按北京市最低工资的80%支付工资,并缴付4险1金(由于最低工资的80%只有600多元,公司自愿给我支付4险1金应当本人支付部分)。由于已经超过3个月的治疗期,目前公司以我不能回公司工作
我是一名军转干部,转业后安排在一国企,00年与单位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了一定补偿,近期退休后要办理军转干部补贴 结果被要求交回部分补偿款给政府?他们有这个权利吗?我是山东临沂的 不知道这个问题是否有此规定
某劳动者2008年5月起在用人单位工作,当年未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8月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2010年8月劳动合同期满被辞退,9月他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问诉讼至法院,有无倒溯保护期问题(即只保护2010年8月倒追至2008年8月的劳动权益)?
我想问如果考核不合格而不能续签劳动合同,按劳动法是怎么赔偿员工补偿金?
我们公司今年与我签定的合同到期,而今年公司发了份文件下来,讲今年考核不满80分者不续签劳动合同,但会按劳动法赔偿;我想问如果考核不合格而不能续签劳动合同,按劳动法是怎么赔偿员工补偿金?
我想问一下补偿金低于最低基本工资还是按照前12个月算,然后公司工会再给予补助这种作法是否合法?而且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却让我写辞职申请而没有解除劳动同意书,这种做法合法吗? 公司以前的同事也是因生病解除劳动合同是按照前12个月算的,补偿金低于基本工资但公司称工会已给予了补助。请问这种做法合理吗?还有,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