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涉及到新劳动合同法和原劳动法的经济补偿问题
涉及到新劳动合同法和原劳动法的经济补偿问题 我在公司工作三年,2006年3月8日-2009年3月8日,合同是一年一签的。2009年3月8日因合同到期,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给我的经济补偿是从2008年1月1日算起至今,给我补偿了1个半月工资。之前的部分(2006年3月8日-2008年1月1日)就没有补偿。我想咨询一下,这一部分的补偿法律中有无明确规定?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海的姑娘(辽宁-大连)
提问时间:2009-03-09 1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