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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补偿金问题(涉及到新旧劳动法交接)

劳动争议补偿金问题(涉及到新旧劳动法交接) 我是2001年与公司签了劳动合同,现在还在这家公司上班。2001年开始公司帮我们缴养老保险等五险,没有缴住房公积金,而且缴费均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800元)进行缴纳,远低于我当时的实际工资(2500元)。2009年开始为我们缴纳住房公积金,缴费也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900元)进行缴纳,远低于我的实际工资。
请问:
1、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为我们补缴2009年之前未缴的住房公积金?
2、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缴2001-2010年期间低于我的实际工资的那部分社保费用?
3、我是否可以以公司违反新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未缴少缴社保费用)为由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劳动补偿金以及补缴相关社保费用?
新劳动法实施前的2001-2007年会有补偿金吗?涉及到新旧劳动法交接实施的问题,不知道该怎么算清楚。(是否需要新旧法结合使用) 
4、这个争议有没有仲裁时效?以前的社保费用补缴会得到支持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kyb008……(福建-福州)
提问时间:2010-12-16 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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