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电信公司一线的优秀合同制员工(在电信公司备档并颁发证书),但现在电信公司却因我是联通转职员工的原因将我们这批联通转职员工全部开除,只给予1-3个月的谴散费。新疆电信公司的这种行为剥夺了我们做为一个劳动者应享有的权益,严重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转职时所签署的《人力安排协议》。 2008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资委整合中国电信行业,我们一批联通员工因电信重组转职到中国电信新疆分公司,按照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人力安排协议》,新疆省份按合同制员工的19.76%划转。《人力安排协议》第8条第4项:买方承诺,转职员工转移至买方后统一执行买方人力资源管理政策。转职员工在卖方的工作时间,经双方审核确认后,视同在买方工作时间执行买方的薪酬福利政策。第9条第1项规定: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保证或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据实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 当我们转职到电信公司三个月的实习期过后,即2009年1月开始,电信公司就违反协议不执行薪酬福利政策。即:未给我们缴纳住房公基金,不发暖气费补助和医疗补助等,同时将我们的工资底薪全部打到电信的最低级。我们多方投诉反映后,得到的答案是区电信公司的指示。当我们准备向区电信公司反映时,新疆的“七•五”事件暴发了。为了新疆的维稳工作大局,为了国家通迅网络的正常运营,做为电信公司的一线员工,暂时把个人的利益诉求放在一边,不顾个人安危每天都工作在第一线,在交通管制的那些天,我们甚至是步行上班下班。随着“七•五”事件的平息,人民群众重新回归和平的生活环境中,我们这些转职员工,与电信承接联通的《劳动合同》也逐渐到期,与时同时,做为一个劳动者的悲惨命运也开始了。我们按照电信公司规定一一向相关部门逐层反映,无人理会。我们找区电信公司老总反映,区人力资源部领导根本就不安排我们见电信区公司老总,却找来保安把我们从电信公司的大楼里拖出来。2010年11月11日,我们这批转职员工,不约而同再次来到区电信公司向老总反映情况,却被公司事先安排好的一群保安挡在大门外不让进去。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合理反映问题得不到回应,我们无法接受这种事实:难道我们不是为电信公司辛苦工作的员工吗?电信公司领导就不把我们当人吗?在电信公司门口,我们要求见电信公司领导,却没有一个区领导出来了解情况,解决问题。相持近两个小时后,仍然没有一个区领导出来见我们,等到的结果是:区电信公司叫来大批保安连拉带拖,还声称区公司老总会安排时间与我们见面。但时至今日,也没有区电信公司领导见我们了解情况。只是强迫我们解除劳动合同,威胁我们要么与第三方签约,要么走人。根本不谈实质性的问题,兑现当初协议中的薪酬福利。 电信公司作为一个大型国有控股企业,代表着中国通迅行业的形象,倡导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观,理应是遵纪守法的模范。但如此对待自己的员工,公然蔑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无视与我们转职员工签署的《人力安排协议》,践踏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既严重危害到我们员工的生存权,也是对新疆和谐稳定大局的伤害。我们作为电信公司员工,请求劳动监察给予援助,得到一个劳动者应享有的权益。
我于2008年3月份就职于哈市一私企,当时由于朋友介绍,所以未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协定,当时承诺的三险一金也一直未兑现,今年由于身体原因,我进行住院治疗,出院后由于身体原因我提出辞职,单位拖欠我40天工资共计3000余元,单位以账目未核对完成一直拖欠近3个月,我想提出劳动仲裁,但我没有劳动合同,我现在应该怎么
我们本是国企单位后来公司改制,改制后被私企收购,当时签了五年合同现在合同未满,企业以设施更新改造为名,让员工选择两条方案: 一、现在不许上班,每月给交社保另给支付240元生活费,直到2012年合同期满。 二、给一万元钱补偿,公司不再负担员工所有义务。 现在员工要求继续上班,或多给一些生活费或者补偿
我是原来店的员工 原来的个体店主不干了 想接着干怎样才能合法无纠纷
原来的个体店主因债务逃跑不干了,现在自己想盘下来,接着干原来的生意(家电专卖店),并且本人重新装修自己签店铺租赁协议,是否只换营业执照就行了?他的营业执照没有注销,他的债务会对我有影响吗?
我是原来店的员工 原来的个体店主不干了 想接着干怎样才能合法无纠纷
原来的个体店主因债务逃跑不干了,现在自己想盘下来,接着干原来的生意(家电专卖店),并且本人重新装修自己签店铺租赁协议,是否只换营业执照就行了?他的营业执照没有注销,他的债务会对我有影响吗?
五年前,我由原单位安排到某有限公司任职,去年11月退休(已在原单位办理办理了退休手续)续用至今,虽未签书面劳务合同,但现单位主要负责人口头承诺我再工作4年。若现在无正当理由辞退我,是否违法,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比如,赔偿我的预期收入和福利待遇等。
我是2002.05.16到一个韩资企业做管理工作,2008年新劳动法颁布之后,我已与公司签定二次劳动合同,合同将于2011.01.31到期,按公司以往的作法,与我续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可能性比较小,现特向您咨询: 1.正常情况下,我可以拿到多少赔偿金? 2.我已准备了公司对于劳动合同这一块不合理的地方:加班无加班费;前期未按实际
你好,我是2002.05.16到一个韩资企业做管理工作,2008年新劳动法颁布之后,我已与公司签定二次劳动合同,合同将于2011.03.31到期,按公司以往的作法,与我续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可能性比较小,现特向您咨询: 1.正常情况下,我是否可以拿到至少8个月的赔偿金? 2.我是否可以以公司加班未支付加班费,前期未按实际工资标准
我是一名酒店前台员工,因酒店住宿客人拖欠房费6000余元,并已潜逃,导致所欠房费无法追回。请问:这样的情况造成的债务责任应该酒店本身承担还是前台员工也要承担?酒店是否有权利扣除前台员工工资来抵客人所欠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