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向大家请教一个问题,我单位有两名员工,他们的劳动合同自2007年12月31日止,2008年的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原因是他们在管理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由于多种原因他们没有去续签2008的劳动合同,他们2008年工作到7月20日,后来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就离开公司,旷工至今,现在公司要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他们提出要起诉公司没
当事人2008年底查处淋巴癌,住院治疗至2009年中。患病至今基本没有负责实际工作,期间治疗结束后曾要求单位安排承担实际工作未果,但单位工资照常发给,社保医保等也照常缴纳。当事人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已与2009年9月份到期,现在单位提出结束劳动关系,请问是否有法规支持当事人向单位提出医疗补助或赔偿等方面的要求?
单位未缴纳社保,未签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吗?
一年的合同已经过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单位没有给我缴纳社保,我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吗?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只赔偿了,合同上所写的基本工资一千余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当我提出应当赔偿一个月的实得工资时,公司领导则提出若我坚持,公司则按照我违反有关公司规定开除处理,不进行赔偿。这个是否有法律依据?对于这件事,我的要求是否合理? 由于以上公司领导的说法,我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材料,我是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只赔偿了,合同上所写的基本工资一千余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当我提出应当赔偿一个月的实得工资时,公司领导则提出若我坚持,公司则按照我违反有关公司规定开除处理,不进行赔偿。这个是否有法律依据?对于这件事,我的要求是否合理?由于以上公司领导的说法,我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材料,我是否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