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构成要件吗?
2009年至今汪某一直从我们居住的5层楼的地基下抽水,我担心可能妨害住宅楼安全,我出示《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多次要求他停止从高楼地基下抽水,他总是强词夺理、继续抽水。无奈之下、我于2014年2月18号锯断水井的塑料管。我们的居住区是建城区、而且供水管网完全满足用水需要、水压很足。我只是截断抽水塑料管、抽水设施丝毫未动。派出所定我“损害财物”,若达100元则治安拘留。我想、我锯断塑料管主观上不是故意“损毁”、而是“阻止”。请问律师:我的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构成要件吗?是否应该按照《民法通则》的民事纠纷来处理?这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法通则》的立法原则吗?
我一朋友有天晚上喝多了,结果把他家楼下的四辆车给打了,就是对车体进行拳打脚踢,并没有造成多严重的损害,事发时被群众发现,就打了110报警,然后朋友被送到派出所醒酒,第二天酒醒后,对当晚发生的事一无所知,派出所民警说对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调解,其中有一协警不停的忽悠我朋友说,他去现场看了最少要4,5000块钱修
我家08年找本村工头李某来承建我家的二层小楼,当初签的承建合同也没有写交工日期,只体现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方式,房屋主体工程09年就做完,工头也把钥匙交给我们,我们把工程进度款也一分不少的结清给了工头。今年由于扫尾工程围墙的建设,工头要加钱与我们发生争执罢工不建了,但也不交工,也不和我们结算,总之就是耗那里
我家08年找本村工头李某来承建我家的二层小楼,当初签的承建合同也没有写交工日期,只体现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方式,房屋主体工程09年就做完,工头也把钥匙交给我们,我们把工程进度款也一分不少的结清给了工头。今年由于扫尾工程围墙的建设,工头要加钱与我们发生争执罢工不建了,但也不交工,也不和我们结算,总之就是耗那里
一培训学校在广场搞子弟汇报演出,没经公安机关批准,超过1000人的观众,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多少条。或者说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哪些行政法律与条例。求帮助!!!!!谢谢
事情经过:因为土地事情,在8月5日傍晚7点左右的时候,乙方家中只有子女和一70多的老人,在乙方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甲方拿着榔头在敲打乙方后门的水泥地面,(自称是甲方所有),甲方女儿在旁边看着,乙方女儿听到声音后出来和甲方理论,乙方女儿说:“你们为什么拿着榔头打我们家的水泥地,凭什么,我爸妈都不在家,故意找
我妈遭到恶邻殴打,经查有关资料,对方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但我家报案后,派出所进行调解,对方已承认打人,却不愿赔偿及道歉,而派出所却没有对打人者进行任何处理,给我家的答复是还要调查,派出所以此不进行处理。 请问,法律规定对此情况应该在报案后多少日内进行结案处理?如超过期
我家是江苏省海门三阳镇的,前几天我妈与邻居发生口角,被邻居一家三口欧打,邻居男55岁,女55岁,男29岁,我妈55岁。我妈到派出所报案后,然后去了医院看病,对方已在派出所承认打人事实,派出所说进行调节,我妈的医药费是1070元,加上误工费180元,另外要对方赔礼道歉,可对方不愿意,只同意赔1000元,派出所调节不成功
我楼下的住户差他侄子,在今年7月15日不听忠告及110的警告,将住宅建筑承重墙(室内)与外墙损毁,我拨打110报警,派出所接警不出警。随后我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名义到派出所报案,公安局接案后,说这不归治安处罚法第49条规定的行为,至今不予处理。请问枣庄市公安局这种说法对吗,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吗。要点是:1、
甲承包奶牛场80亩土地,约定承包期三年,承包费8000元,只允许种庄稼,甲在第二人年在土地上种植了红杉等树苗及速生杨树。奶牛场发现后下发了要求甲恢复耕地的通知,并通知甲在承包期满后不再给其承包。承包期满后奶牛场将土地承包给了本场职工乙,并收取了乙三年的承包费12000元,同时通知甲交回土地,甲置之不理。乙也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