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筑
这样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吗?
这样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吗? 我家08年找本村工头李某来承建我家的二层小楼,当初签的承建合同也没有写交工日期,只体现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方式,房屋主体工程09年就做完,工头也把钥匙交给我们,我们把工程进度款也一分不少的结清给了工头。今年由于扫尾工程围墙的建设,工头要加钱与我们发生争执罢工不建了,但也不交工,也不和我们结算,总之就是耗那里不让我们入住。6月14日,我们拿钥匙进去一层房屋打扫地面想要铺地,工头得知后,前来阻止,不让我们进去,后又找来铁链把一楼的七块大平面玻璃都砸烂了,价值1万多元,并扬言称;工程未交工,不让铺地,他想砸玻璃就砸玻璃,工程未做完,砸的是他自己的(但玻璃款我们09年就已经结清给他了)。当初,我们报了警,派出所过来也拍了现场,疏散了人群,取了材料。后我们要求派出所追究工头砸玻璃的恶劣行为责任。派出所称:工程未做完,工头行为够不成犯罪,不予追究。难道这样恶劣的行为,我们的法律就没法惩治他了吗?时至今日10天了,派出所和公安局领导给予我们不能立案追究该人刑事责任的答复。请好心的律师帮忙解答、指点一下!(13834767525)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zqozl(山西)
提问时间:2010-06-25 2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