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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刘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被告人刘某,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一次,刘某偶然发现在林地使用权证书记载着自己的一片林地,正是同村王某正在使用的果山。于是与王某交涉,要求取回自己的果山。王某称这片林地是生产队在八十年代分配林地时就已分给自己使用,现已在这片林地种了柑树400多株,已满三年,即将挂果。于是双方发生纠纷。2004年10月20日晚,刘某悄悄拿起镰刀和锄头窜到刘某的果地,将刘某果树全部毁坏。据估价,被毁坏的果树价值4300元。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种观点:刘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silenc……(广东)
提问时间:2010-03-26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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