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有一条是这样写的:“甲方不得无故解雇乙方,如乙方有重大错误必须经过法律界定方可决定,如甲方违反,应该一次性支付乙方违约金5万元。” 请教:1、如何正确理解这条约定?2、必须经过法律界定如何理解?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如:劳动者月工资是800元,地区最低工资是400元,劳动者工资被无故克扣后剩350元共3个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动者实际应该是多
请求事项及仲裁结果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依法补缴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共计26个月)的养老保险费:计币7326.6元整及滞纳金。 仲裁结果: 用人单位依法予以补缴(几个月未明示),但需申请人返还600元给被申请人。 备 注: 2007年工作协议规定:公司每月从工资中账扣50元,年底补贴50元,作为养老保险费用,
今天接到《劳动争议仲裁受理通知书》不久就开庭了,请问开庭时我应注意什么? 具体案情为:我于2009年2月23日起在某公司工作,2009年4月25日经检查怀孕并伴先兆流产需休假,在请病假时,被辞退。在职期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 我的申诉要求: 1、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应支付我第二个月双倍工资
本人前面的劳动争议问题已仲裁不服,于09年12月10左右到法院诉讼,法院简易程序于2010-3-4日审理后,现已过20天还没收到判决书,去电询问,讲劳保核定,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判决下来。我真是郁闷,法官态度还不好,我究应该怎么办呢?请各位律师出下主意。谢谢了。 今天收到判决书了: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双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签劳动合同事项,超过一年的就是超过了劳动仲裁时效。请问是这样的吗?
国有大厂,三班倒各8小时,现在厂长说白天班(8:00--16:00)和二班(16:00--24:00)中间吃饭各占1小时,这1小时不算上班时间,所以这两个班我们工人欠企业1个小时,因此我们不是一星期上班五天休息二天,而是上班6天休息二天,你能用有关法律来说服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