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 ,父亲将一房产转让一邻居。母亲一直不同意该行为,当得知买受人身份后,也曾到买受人家中当面说清楚,该房屋坚决不卖,不要撺掇我父亲将此房卖与他们。买受人见售价较低(94年54000多买入后有装修以及市场房价稍有上涨,99年以40400卖出),后来与父亲背地里签了转让协议(约定房屋价款,结算方式,以及过户由买受人负责等)。后买受人一直未办理过户,而房管局过户需要买卖双方及房产共有人同意才能办理。所以买受人一直没有过户。但实际居住在该房屋里面至今。由于母亲对此事一直耿耿于怀,见现在家庭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想打这场官司。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由共有人所有(父亲09年去世)”。或者主张买方恶意串通损害共有人利益等。请问,这样的官司能打吗?该怎么打...万分感谢...
非常感谢各位律师的专业回复,官司真是个劳民伤财的事。本人家境不宽裕连打官司的时间都挤不出,只能由年迈的母亲在跟进该案子。我想再问一下,这个案子有的说有两种主张:一种是保护物权(不动产产权登记)、一种是保护交易(支付相应房款,交付产权证)。其中举证辩论过于复杂,会不会以买受方实际居住这么多年,且对方有付房款而以保护交易将产权判与对方呢?对方现在诉我们,要求判产权归属于他们,我们选择反诉还是应诉答辩,哪个好呢?
我与合伙人共同出资(各出50%)购买的房产。因为考虑过户费用很大,就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经过双方协商,草签协议大致内容如下:1.双方各自出资50%,购买某处房产,产权证号:xxxxxxx号。2.房屋产权归属: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其产权各占50%。3.租金分配收益,双方各得50%。4.该房屋的原始产权证由乙方负责保管。5.未尽事宜
宅基地房屋转让协议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就甲方转让宅基地及房屋一事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位于北京市延庆区
现有一公务员指标房(在建),我出资购买,但此房的房产证只能是这个公务员的。我想与他签订一份协议,说明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属于我。如果不过户,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要过户的话,要等五年后才可,到那时过户的税费不知怎么计算。
本人准备从别人手里购买一套尚未竣工且未办理房产证的商品房,卖方已与开发商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并缴纳契税和维修基金,该合同已在房管局备案,并且卖方用该合同通过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购房贷款。我们商量准备找两个担保人并签订协议,约定待该房屋竣工后将房产证办理过户到我名下,在过户前卖方原先所有缴费收据及贷款合同都交
我有肢体残疾没有固定工作并领取低保,我母亲厂里有一套旧房(住宅)她有使用权没有产权,现厂里要拆除盖新房。可以把旧房买下来后加钱买新房或者直接给拆迁款。鉴于某些原因我和母亲签一份协议如下:我出一部分钱和她一起买下旧房,户主暂写我母亲。如果新房的价格我可以承受,我出剩余房款新房建成后我母亲将户主转让给我
过年的时候买了套房子,全部一次性付清的,因为卖家是第二套房,所以我们在成交之前在法律服务处公正了下,其中合同的内容有一项(房产证在5年之后7年之内领取,过户所产生的费用又买家承担)因为他是第二套房子嘛,5年前过户税较高,现在18大过后,又除了新政策说卖第二套房的人要收20%的税,不知道这个对于我买家是否有影
我于2000年购买本村村民一套房屋,当时签订了购买协议,并有证明人在场,房款当时以缴纳,但是未过户,但是当时缴纳了税金,房产证、土地使用证都在我手上,名字是卖方的母亲,进行交易的是卖方弟弟。户口都是本村的,并且我在本村只有这一套住房。 现在农村正在办理确权,需要卖方签字,卖方不签字, 请问在不打官司的
协议书内容如下:杨某将XX新村X幢X室以6.2万元转让给吴某,过户费均由吴某承担,杨某需配合。协议人:杨某 吴某(签字)2003.x.x. 十年过去了,吴某一直未找杨某过户。如今,吴某要求杨某按十年前的协议过户,杨某以老婆不同意转让(当时老婆未在协议书上签字)以及十年间房价已涨到四十万为由不配合过户。为此,吴某将杨某
我和前夫离婚时本商定卖掉现在的按揭房平分房款,现在他愿意转让给我,当然我要给他一定的经济赔偿,请问这种有法律效益的协议怎么写,急!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