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里第二章第十四条((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即2008年1月1日以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现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的问题: 关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何界定。 一职工2007年1月与公司签订一年多合同,于2008年3月底到期,当时续订三年合同,将于2011年3月底到期。 那么,届时合同到期,是计算为已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界定为只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中所指的“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当时在职的单位还是所有工
劳动合同法里第二章第十四条((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即2008年1月1日以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现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想请问,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第三十九、第四十项所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
1:违法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表现。麻烦给我长一点的资料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实体条件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条件 谢谢了!!!!!!!!!! 知道的告诉我下啊!!!
我们在A公司工作从1996年到2005年,从2005年10月调入A和B的合资公司C,到2009年9月,A公司的股权被B买断,从此变成了B的全资公司。 我们的最后一个劳动合同是从2007年9月到2009年9月的,但公司有在2010年1月搬迁到另一个城市的计划,所以只让我们变更劳动合同到2009年12月31日。 请问,我们可以 以我们在同一用人单位连
2007年9月、2008年9月分别签订了一年期的合同,合同到期后至今没有再签合同,三年啦不肯加一分钱的工资,还在上班。请问:如果我辞职,能不能得到赔偿? 单位辞退我,我能不能得到赔偿? 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哪几条?
我工作了十年以上,与公司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有什么好处,假如我自己辞职有没有经济补偿?另外,我朋友有个问题是去年12份签的合同到现在都没给他本人但是社保、医保有缴,不知是公司忘记了还是故意的。现在公司给他调动了工作岗位,请问他可以以此事【公司没给劳动合同】为由起诉公司吗?
我在现在的单位工作了9年辞职,辞职四年后,老板又邀请我回来继续工作,回来后续签了3年合同,若再续签合同,我可以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我在一家企业工作9年时,企业与外资合资,合资后又续签了2年劳动合同年底到期,我的劳动合同期已超10年,现在的劳动合同能否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