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们在A公司工作从1996年到2005年,从2005年10月调入A和B的合资公司C,到2009年9月,A公司的股权被B买断,从此变成了B的全资公司。
我们的最后一个劳动合同是从2007年9月到2009年9月的,但公司有在2010年1月搬迁到另一个城市的计划,所以只让我们变更劳动合同到2009年12月31日。
请问,我们可以 以我们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已经与公司存在事实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要求在12月31合同到期公司搬迁时,给予我们1996年到2009年每年一个月一共1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吗?
请帮忙解答,谢谢。如果法律是支持的,而公司不给我们,我们准备以法律手段维护公民合法权利。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盛夏YOYO(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09-11-07 1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