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峰峰矿务局二矿破产时未依法对 职工进行安置和补偿有关问题的反映 反映人:武玉成,男,1954年4月9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峰峰镇峰峰村,联系电话:15831827840 其他反映人:张立芳、张用平、刘国生、武玉平等36人 一、基本情况 反映人于1989年7月到峰峰矿务局二矿开始上班,并于1990年2月1日与峰峰矿务局二矿签订了定期轮换工劳动合同书,期限为十五年,合同到期日为2005年1月31日,反映人的工种是井下工。2002年11月11日,二矿发通知称,该矿由于资源枯竭于2002年11月10日全部闭井,对所有的农民轮换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按合同规定结算回乡生产补助金。该通知发出后,反映人无奈也于2002年12月31日领取了解除合同回乡补助金6000多元,而对于其他安置和经济补偿金至今没有给一个明确的说法。涉及到的37名农民轮换工,因为长期在井下工作,都不同程度上患上了职业病,身心健康受到了严重的影响,而二矿无视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只给了反映人回乡补助就单方解除了合同,反映人职业病检查、保险,经济补偿金等应得的合法权益遭到了严重侵害。另据了解,峰峰矿务局二矿属于峰峰矿务局的下属单位,在破产后也是由峰峰矿务局组织相关人员组成破产清算组履行职责,而峰峰矿务局后又改制成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是冀中能源的全资子公司。 二、峰峰矿务局二矿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的侵害反映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1、未依法对反映人进行职业病检查。反映人在二矿工作达到十三年,而二矿只对反映人做过一次职业病检查,在二矿宣布破产时既没有对反映人进行职业病检查,也没有对反映人在解除合同后进行随访检查。《职业病防治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均规定,对于存在职业病隐患的工种应一年进行一次职业病检查,并且对于作业工龄在15年以上的应随访10年,作业工龄在15年以下的,随访6年,随访周期为2年一次。而峰峰矿务局二矿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无视反映人的身体健康,是对反映人身体健康的严重侵害。 2、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反映人和二矿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应按照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二矿因政策性破产与反映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反映人本应得到的经济补偿金二矿分文未给。 3、未给反映人保留基本养老金账户和缴纳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是《劳动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然而二矿在反映人工作期间未给缴纳养老保险,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也没有保留相应的基本养老金账户。 4、未进行有效安置造成反映人生活困境。国有企业破产,应首先安置职工,我国《破产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1994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就特别规定,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 ,并且要求各城市人民政府按照本通知,在实施企业破产中,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首先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其中在该《通知》第五项中对如何安置做了具体的规定,政府应当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和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证他们在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同时又指出,政府对于自谋职业的应发给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安置费应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 二矿破产后未对反映人进行有效安置,没有把反映人当成企业职工对待,是一种违反《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的相关规定。反映人因为十几年的井下工作,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工作能力下降,也没有其他合适的工作,生活质量明显下降,生活陷入极度困难之中。 三、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应依法对侵害反映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予以解决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反映人应与二矿其他职工应享有同样的待遇,包括社会保险、经济补偿以及破产安置等,所有这些待遇应优先从二矿的土地处置金中予以给付。不论在《破产法》还是国务院关于破产的有关政策中均规定了,破产企业的土地处置应首先用于破产职工的安置,如果土地处置金不够安置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政府补足。因此,在资金上应该不存在无力安置的问题,而是二矿违法不对反映人予以安置。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原峰峰矿务局的改制单位,有义务对原属于峰峰矿务局的二矿遗留的问题予以解决。二矿在破产时,清算组主要由原峰峰矿务局人员担任,二矿的土地现在也是由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使用,故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应对反映人提出的有关享受解除劳动关系待遇问题给予解决。 四、政府相关部门有责任对反映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文件中指出,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虽然中央一再要求地方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原峰峰矿务局二矿并没有按照该规定进行,在没有对反映人进行妥善安置的情况下,申请破产却得到了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导致反映人后来状告无门,相关部门互相推脱,直接造成反映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维护。对于原峰峰矿务局二矿这样的国有企业,在破产清算组未处理的遗留问题,政府主管部门应对这些遗留的问题予以处理。
你好,我是09年4月1日签的劳动合同,签了三年,但现在因公司的原因强制解除了我们的劳动合同,我没接到任何电话及口头通知却发现我的社保里没有失业!会不会影响赔偿这一项!劳动法怎么规定补偿的!
怀孕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单位可否解除合同?如果强制解除,要怎么赔偿
苏女士发现自己已怀孕二个月,刚好与公司签的劳动合同将要到期,李女士不知道怀孕期间公司是否可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雇佣关系。合同终止或双方解除后,是否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商业合同可以强制解除吗?我跟一家公司签了一份服务合同,也跟他们付过合作用的钱,我现在不想跟他们公司履行合同了,他们也没有违约,我跟他们商量过解除合同,退回我的一部分钱,他们不同意,请问可以到有关部门强制解除吗?
商业合同可以强制解除吗?我跟一家公司签了一份服务合同,也跟他们付过合作用的钱,我现在不想跟他们公司履行合同了,他们也没有违约,我跟他们商量过解除合同,退回我的一部分钱,他们不同意,请问可以到有关部门强制解除吗? 在法律上我如果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额,那么我的款项可不可以退回一部分?
2000年10月进入公司,2005年左右现在的公司脱离母公司后自行成立一个公司,至2013年5月27日口头通知解除合同(合同期至2013年12月),因过去所签劳动合同都由公司保管,不备份给个人,现以此为由(以前签过的合同过期作废)只同意按10个月,每月1200元作为补偿,请问这个可以提出劳动仲裁吗?
我去年8月份进公司,试用期是3个月,今年3月份公司让我停职,第二天让我在一张纸条上签字,上面的内容是“因个人原因,自今日起不用上班”。请问:我并没有提出要离职,公司也没有和我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公司此举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我应当伸张哪些方面的权益?
我在去年有一套房子租给一个开饭店的老板,是给他家工人住的.租期这为三年,因房客在里面住了近二十几个工人,他们的作息时间跟正常上班人不一样,现楼上邻居反映受到影响,建议我不能再租给他,房客原也同意搬走,因找不到比我便宜的房子,房客现不愿意走,我能不能提出不再租给他,这样我会不会形成违约?我应该怎么做才能更好的决这
你好;我是2005年3月13号去的公司,我的合同签到2016年3月31号工作了8年零3月,现在公司要给我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我的是9加1,我想问问我剩余的合同该怎办?还有他是今天早上通知我的下午就让我们签字离开
已经和公司协商了赔偿金的问题,然后决定工作到7月的17号,我想知道7月份应该享受的福利,比如高温补贴,我结清这些天工资的时候可以要求拿这个福利补贴吗?
与中介的租房合同到期后,直接和房东联系中介强制要收中介费,这合理吗?
我们是找中介租的房子,现在合同到期了,我们直接和房东联系的,然后中介要我们交中介费,说我们联系房东是通过中介的关系,所以要交中介费,如果不交,押金就不退给我们,请问这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