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36人强制解除合同未到期未补助
36人强制解除合同未到期未补助 关于原峰峰矿务局二矿破产时未依法对
职工进行安置和补偿有关问题的反映
反映人:武玉成,男,1954年4月9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峰峰镇峰峰村,联系电话:15831827840
其他反映人:张立芳、张用平、刘国生、武玉平等36人
一、基本情况
反映人于1989年7月到峰峰矿务局二矿开始上班,并于1990年2月1日与峰峰矿务局二矿签订了定期轮换工劳动合同书,期限为十五年,合同到期日为2005年1月31日,反映人的工种是井下工。2002年11月11日,二矿发通知称,该矿由于资源枯竭于2002年11月10日全部闭井,对所有的农民轮换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按合同规定结算回乡生产补助金。该通知发出后,反映人无奈也于2002年12月31日领取了解除合同回乡补助金6000多元,而对于其他安置和经济补偿金至今没有给一个明确的说法。涉及到的37名农民轮换工,因为长期在井下工作,都不同程度上患上了职业病,身心健康受到了严重的影响,而二矿无视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只给了反映人回乡补助就单方解除了合同,反映人职业病检查、保险,经济补偿金等应得的合法权益遭到了严重侵害。另据了解,峰峰矿务局二矿属于峰峰矿务局的下属单位,在破产后也是由峰峰矿务局组织相关人员组成破产清算组履行职责,而峰峰矿务局后又改制成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是冀中能源的全资子公司。
二、峰峰矿务局二矿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的侵害反映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1、未依法对反映人进行职业病检查。反映人在二矿工作达到十三年,而二矿只对反映人做过一次职业病检查,在二矿宣布破产时既没有对反映人进行职业病检查,也没有对反映人在解除合同后进行随访检查。《职业病防治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均规定,对于存在职业病隐患的工种应一年进行一次职业病检查,并且对于作业工龄在15年以上的应随访10年,作业工龄在15年以下的,随访6年,随访周期为2年一次。而峰峰矿务局二矿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无视反映人的身体健康,是对反映人身体健康的严重侵害。
2、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反映人和二矿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应按照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二矿因政策性破产与反映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反映人本应得到的经济补偿金二矿分文未给。
3、未给反映人保留基本养老金账户和缴纳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是《劳动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然而二矿在反映人工作期间未给缴纳养老保险,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也没有保留相应的基本养老金账户。
4、未进行有效安置造成反映人生活困境。国有企业破产,应首先安置职工,我国《破产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1994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就特别规定,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 ,并且要求各城市人民政府按照本通知,在实施企业破产中,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首先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其中在该《通知》第五项中对如何安置做了具体的规定,政府应当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和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证他们在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同时又指出,政府对于自谋职业的应发给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安置费应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 二矿破产后未对反映人进行有效安置,没有把反映人当成企业职工对待,是一种违反《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的相关规定。反映人因为十几年的井下工作,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工作能力下降,也没有其他合适的工作,生活质量明显下降,生活陷入极度困难之中。
三、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应依法对侵害反映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予以解决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反映人应与二矿其他职工应享有同样的待遇,包括社会保险、经济补偿以及破产安置等,所有这些待遇应优先从二矿的土地处置金中予以给付。不论在《破产法》还是国务院关于破产的有关政策中均规定了,破产企业的土地处置应首先用于破产职工的安置,如果土地处置金不够安置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政府补足。因此,在资金上应该不存在无力安置的问题,而是二矿违法不对反映人予以安置。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原峰峰矿务局的改制单位,有义务对原属于峰峰矿务局的二矿遗留的问题予以解决。二矿在破产时,清算组主要由原峰峰矿务局人员担任,二矿的土地现在也是由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使用,故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应对反映人提出的有关享受解除劳动关系待遇问题给予解决。
四、政府相关部门有责任对反映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文件中指出,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虽然中央一再要求地方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原峰峰矿务局二矿并没有按照该规定进行,在没有对反映人进行妥善安置的情况下,申请破产却得到了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导致反映人后来状告无门,相关部门互相推脱,直接造成反映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维护。对于原峰峰矿务局二矿这样的国有企业,在破产清算组未处理的遗留问题,政府主管部门应对这些遗留的问题予以处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36432……(河北-邯郸)
提问时间:2013-06-22 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