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向公司提交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书,并要求经济补偿
本人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向公司提交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书,并要求经济补偿,公司发了本人基本工资,现公司要求本人与人事部先办理离职手续,会不会办理完公司就不发绩效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了
我从07年8月份入职至今,公司一直拖着不肯签订劳动合同,而且不购买社保,不给加班工资。 09年1月份公司名没改,但法人代表已经更换。 能证明我在职的证据,有07年8月份到现在我和公司财务人员收款时签名的货款收据,上面盖有公司财务章,财务人员有变更过, 公司所有的业务来往都是由我负责的。 一份08年2
工厂放我假,放了3个月假,到4月5号,我申请劳动仲裁,3月27日开庭,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不达标,现在开庭我想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我08年8月入厂的,09年1月5号放假,放到09年4月5日,目前还没上班,我请求发1---3月份的工资,现在想请求解除劳动关系,能否得到1个月的经济补偿?这个与我要求
我想问 单位现在帮我交社保交了一年 了 但 刚开始的两个月是没有交的也没签合同 我现在还能否以那两个月没交社保为由要求单位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这个问题我知道答案了 是不可以以用人单位欠缴或基数不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获经济补偿的。
本人所在公司出台政策“解除劳动关系可给予经济补偿(按工龄1751元/年)”,本人符合该政策的条件,并提出申请解除劳动关系,但因本人有工伤,如果解除劳动关系,按照国家规定公司需另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此公司以需多支付工伤补助金为理由拒绝批准本人的申请,请问此做法是否合法? 本人已做过
我的父亲在工厂工作是一名电焊工,从1997年到2010年在职13年间,公司一直都没有与员工签过合同,也未上过保险,而且曾经因公负伤,疗养期间还克扣工资,并且不按国家规定的假日休息,无法享受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者应该享受的权利,因此在2010年4月份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于是到劳动仲裁那状告了用人单位,但据我们这
甲方与我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本人是酒店副总经理,跟企业签了3年合同,目前工作了13个月无工作失误,甲方提出由于管理观念不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我应得到多少经济补偿?
是否可以以公司未给我试用期缴纳社保和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是否可以以公司未给我试用期缴纳社保和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我2007年入职本公司,现年35岁。但公司2016年4月份才开始为我缴纳社保,现在2017年8月份了我想离职,可以以未按时缴纳社保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金吗?如果受仲裁时效请问我应该最晚于何日提起诉讼,谢谢
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提出经济补充和社保补缴。请问这个经济补充的标准是什么
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提出经济补充和社保补缴。请问这个经济补充的标准是什么?是工资的百分之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