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案件,我方(原告)在举证期内提交确凿证据(书证原件)充分证明对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我方不自愿签订协议的事实。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对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合法性、关联性都没有问题。对方对我方证据没有提出反驳的相反证据。对方提出其他证据也因超过举证期限未经庭审质证。但在判决中对我方证据本应确认却不与确认,也没有说明不采纳的理由,却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我方败诉。问:1、法院认证是否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的规定?2、违反民事认证规定是否属违反法定程序?3、如提起再审,是否符合《民诉法》第179条第2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规定?
律师你们好:我有两个问题请教,1、我今年7月份向法院起诉当地人事局侵犯名誉权,法院已受理立案,至今未开庭审理,还在调解,在这中间,人事局撤销,变更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通知叫我撤诉,重新起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这样做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2、也是向法院起诉此人事局行政不作为,法院还未立案
因违反劳动合同辞退引起的劳动仲裁,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按法定程序提供答辩书?
因公司违反劳动合同辞退我,我依法申请劳动仲裁,10月末开庭,但公司至今没有提交答辩书,请问公司是否应该依法提交给我答辩书?若依法规定必须提供而公司没有提供公司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不提交对我是否会有影响?谢谢!
现拆迁办因“征用拆迁土地的权属争议”咨询法院,法院仅以05年裁定书,而没有以裁定书的附件(法院主持下当事人双方签字的和解协议书,协议书上已明确了双方的权属和界址线),法院就以书面答复函告知拆迁办土地的权属面积。请问法院这样做符合法定程序吗?
在2005年10月29日申请补办土地证,同年10月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不得已撤诉后,2007年土地证颁发再次提起诉讼,是否违反法定程序。谢谢各位老师给解答下~!~!
一行政案,法院电话通知了开庭时间,到了开庭的时间,原告按时到了法院,法院告知因在前十天我们提交了一份诉讼补证材料(未改变诉讼请求),所以要十天以后才开庭,原来简易程序改为普通普通程序。请问,法院这样做符合法定程序吗?我应当怎么办。注:我们交补证材料时,法院告知只要没有变更诉讼请求,开庭时间依然不变,
法院迟迟不给获胜方打钱 推辞手续没办完 这个程序中间需要什么手续 难道没有法定期限吗
双方同意调解 拖欠工程款一方已经把钱打给法院 法院迟迟不肯把钱打给获胜一方 一直推辞说手续没办完 我想问一下这中间都有什么手续 有没有法律规定的时间期限
问题大概是这样的,前几天我家沿围墙建好了一个杂物房,2.15号早上拆违人员就到我家,也没出示什么证件,也没有经过详细的调查和记录就把我家房子屋顶掀掉;然后第二天早上又来把房子周围都推到了。我认为拆违人员在未经过调查取证立案等程序也根本没有一份违章建筑整改拆除通知书,给我们自行拆除的或者时间向法院申诉的情
05年的轻伤案受害人有4个 对方有7或8个人 06年就抓到了1人 06年法院就给这个人判了,判了1年并结案了。当时只有一个受害人到场,其他受害人都没到场(包括我) 这样结案合法吗?法官说根据我的口供 这个被抓的嫌疑人没有直接给我造成伤害 (没把我列入被害人里面)所以开庭的时候没有通知我。我想问主谋也没抓到就这样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