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
法院的认证属违反法定程序吗?
法院的认证属违反法定程序吗? 拆迁案件,我方(原告)在举证期内提交确凿证据(书证原件)充分证明对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我方不自愿签订协议的事实。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对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合法性、关联性都没有问题。对方对我方证据没有提出反驳的相反证据。对方提出其他证据也因超过举证期限未经庭审质证。但在判决中对我方证据本应确认却不与确认,也没有说明不采纳的理由,却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我方败诉。问:1、法院认证是否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的规定?2、违反民事认证规定是否属违反法定程序?3、如提起再审,是否符合《民诉法》第179条第2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规定?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李云飞(福建-福州)
提问时间:2013-02-24 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