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条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法解除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这一条在今年2013年还有效吗?
请问劳动合同法第25条規定只有二种情形可以设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但在实施条例第26条又有其他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规定。劳动合同期和约定服务期的含义如何介定?若一般员工只有合同期,没有另外约定服务期,那么公司因为员工违反第26条的任何一个条款而解除合同的话,员工是否需要承担违约金呢?
新的劳动合同法条例谁研究过了,关于应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不签的双倍工资补偿原来没有时间限制的,在条例里面规定为最多支付一年了对吗?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 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 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请问用怎么证据鉴定劳动者被安排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 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 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请问用怎么证据鉴定劳动者被安排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理》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于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9月18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我想问一下这个法律是2008年公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两者的区别,怎么两个的内容不一样 09年的合同,11年到期,合同约定的到期自动延续一年,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我的理解是,如果工伤员工严重违纪导致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也是可以得到经济补偿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