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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疑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疑问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理》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此条在经济补偿方面只明确了“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的支付。
是否可以得出结论:原工作单位应支付的经济补偿是可以合并到新用人单位一并支付。
实际操作中,是不是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原单位、新单位、劳动者。协议大概怎么写?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uohon……(云南-昆明)
提问时间:2011-02-12 09:37
已有5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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