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疑问
你应当注意“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前提是原单位已经给予了补偿,故新用人单位就不用再次重复补偿。倘若原单位没有给予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合并给予补偿,该法条无不缜密之处。
你的理解是错误的。
原单位已经补偿了,新单位就不补偿了。如果没有补偿,那就由新单位一并补偿。应该怎样理解。
同意邓律师的意见。
原来的年限补了的不再补,没补的一并补。
因是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无须再签三方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