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四十条关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于我2008年4月签署劳动合同。 合同中注明: 乙方工作地点:上海***路***号 甲方安排乙方在:“华东拓展”部门从事“专员”工作。 4月至今,我主要工作地址在合同工作地点,偶尔出差至公司加盟商所在城市(公司给予出差补贴,加盟商有独立公司,公司在此城市未注册公司)。 12月,公司收购加盟商,变更为直营。(公司在此城市任然未注册公司,原加盟商员工和老板转签公司合同)。 公司现在要求我常驻此城市(非出差形式,无补贴)。我表示合同签署地为上海,并且应为家庭原因无法常驻此城市,并希望公司能调整岗位。 如今:公司愿意赔偿1个月工资+1个月代通知金辞退我。 我表示不接受,并提出“按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要求双倍支付赔偿金”。 但是得到公司先后两个答复: 1.公司和我协商调整的岗位就是去此城市,我拒绝,所以公司表示已经达到协调目的,但是未果。 2.公司以劳动法第四十条关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表示现情况是公司发生重大变化,所以需要按四十条执行,不能遵守八十七条。 请问公司这样解释是否对的!如果错误,错在哪里?我是否能通过仲裁解决? 问题补充:公司在与我签署劳动合同至今,公司和部门未发生任何变化,唯一变化就是加盟商被收购。 我的合同岗位是“专员”,而自签约时至今,华东部在上海也有同样岗位留在上海(合同中工作性质都是专员,只是工作内容稍有区别),未什么同为“专员”,我申请调整岗位留在上海公司就说公司和部门在上海没有安排我这个岗位,但是现在仍有一同签约的同事(合同中岗位是专员)仍然留在上海。
公司若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雇员工,这个“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成立要什么条件啊?
我想问 公司若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雇员工 这个“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成立要什么条件啊?公司说经营困难 所以公司里面的部门要精减,其中一个部门撤消,改为合作 这个算么? 如果不算 那算经济裁员么?经济裁员是不是要向劳动局申请了才能裁? 另外是不是如果另行约定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条件都是违法的
公司有半年时间未与本人续签劳动合同,本人刚离职,请问依据新的劳动法,公司应向本人支付赔偿金吗?
本人于06年10月入职于一间中港合资企业,分别签订了两次各一年的合同。自08年10月到09年4月30日半年多时间,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续签劳动合同。本人已于4月30日离职,并开具了离职证明。请问,依据新的劳动法法规,公司应向本人支付劳动赔偿金吗?如果赔偿的话,应支付几个月的工资?是按税前工资赔还是税后?
我今年1月份与公司签了三年合共,合同中的工作地是苏州昆山,如果合同未到期之前,公司搬到其他地方去,属于违约吗,能得到补偿金吗 如果有补偿金,是怎样的标准
08年4月入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08年12月1日工厂爆炸,被烧伤,已经认定为工伤,具体情况为35%体表面积烧伤,分别为脸部和四肢,且双手重度且植皮,伴有功能障碍,但是还没有做工伤等级鉴定,直到09年10月我与工厂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存在事实劳动雇佣关系,有充足的人证及物证,如何获得最大赔偿?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
我于2007.2月进入公司,与公司签了3年合同(2007.2--2009.12)2008.12公司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裁员,但我又没离开公司,继续在那上班。2009.12月公司宣布破产,通知我下岗,却要我补签2009年的合同。请问公司这样做是不是违法的?我可以争取哪些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里第二章第十四条((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即2008年1月1日以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现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的问题: 关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何界定。 一职工2007年1月与公司签订一年
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劳动争议
本人八二年上班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合同,零二年单位以减员增效为名与本人解除了劳动关系,当时补偿四万多元,现在每年的养老保险逐年上涨,一零年将近六千元,现在的物价和几年前已经大不一样,像我这种情况现在是否还可以向单位索要物价上涨的补差。
津政发(2003)75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它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比如收入的减少、合同签定时依据的文件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岗位变换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谢谢
津政发(2003)75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它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比如收入的减少、合同签定时依据的文件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岗位变换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