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北京公司签订合同,在济南工作,合同是09年11月到10年10月一年的期限,未到期才履行3个月,老板不说辞退也不给我发工资,所有出差等费用也不给我报销,怎么办??
我是济南人,去年与一家北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一年(09年11月01日至10年10月31日),其中没有试用期。当时老板说让我在济南放心开发山东市场,除了电话费不报销外,所有出差等花费都给报,当时老板口头承诺有些送礼费用我写个白条都可以给报销。可没想到单位只发了3个月工资后,老板说他要出国,突然让我先不做了,从此就不给我发工资了,再问老板这事如何解决,他说到10年年底再说吧,而10年年底我的合同就到期了。
老板不发工资,也不辞退我,让我等到10年底再说,我该怎么办?
如果仲裁,合同上说可以向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促裁。也就是说我人在济南,要到北京去仲裁,需要我做哪些准备?可否申请在济南仲裁?
合同上的甲方在北京,合同上没有写明合同履行地,只是口头上说让我在济南工作,事实上就是在济南工作,那么合同履行地是济南还是北京?
他们在解聘我们之前是没有提前通知的,当天跟我们说解聘的事之后第二天就不用我们上班了!还有,如果单位是采用末分淘汰制把我们解聘的,合理吗??
我的劳动合同九月二十号就到期了,然后我去辞工,厂里不批,他们说现在厂里刚刚接到一个大的订单,让我们把这个订单做完了再走,可是我家里真的有事我要回家,没有办法,我就去了当地的劳动局,厂里知道我去了劳动局也就同意我辞工了,可是他们说我只能拿到上个月的工资,这个月的工资非得等到下个月才能拿到,可是我真的有事要回去啊,
从2004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我与公司签过三次合同。我于2009年12月12日提交了要求签无固定期劳动者合同,部门领导同意后转送至公司副总手中。公司直到2010年5月25日才要求我补签合同并调整工作岗位。我要求2月-5月双倍工资,经几次谈话,因不满意新岗位,我表示了不愿继续呆在公司的想法,公司口头上只同意给我折半赔
我2010年6月30日合同到期,因为各种原因不与单位续签,于6月4日书面申请辞职,单位以没有提前30为由拒绝办理有关失业金手续,是否合法
我和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了,但是单位续签的劳动合同上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都少了,增加了一个效绩工资(0~775),等于是我原来的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总和和现在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效绩工资最大额的总和是一样,我现在在孕期,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这个合同我该不该续签呢?谢谢
我劳动合同到期,但是最后一个月由于我的原因报税时少报一万多美金,致使公司少退一千多美金的税,但是我通过咨询外贸公司,确认这部分钱可以通过另外的方法补回来。但是公司以这个为理由拒绝发放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和提成。请问我该怎么办
7月1号深圳就要加工资了,但是现在我的工作单位就要逼我们签合同,合同的内容依然是以原来2008年的标准设计的。如果到7月的时候,他不按照新的劳动法标准给我们发放工资,请问,我们公司违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