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在黑龙江当知青,单位退休的时候以前的工龄不给算,现在我把工龄给补回来了,可是不给我补发工龄工资。我想要咨询一下,补回来的这段工龄,工龄工资应不应该给补发。
当事人原来为公办代课老师,后1998年考公务员到行政单位,工龄从1998年9月起计算,后来依据相关文件,重新认定了工龄(1995年),但当地人事部门只是发文重新认定了工龄,而未对相应工资进行调整补偿,这种做法合法吗?我有没有权利享受补发工资?
我是黑龙江省的,我是国家公务员,现在单位补发以前年度工资,是应将补发数合并到到当月交纳个人所得税,还是分摊至具体月份交个人所得税?还是不够起征点不交个人所得税?非常感谢!
因本人过年回去了一趟,上了11天半的班。回来发工资的时候,老板只发给我11天半的工资。公司规定,工龄满半年工龄工资往上加80.在本公司我已经工作一年半以上。按正常的话,年休一起九天,加上上班11天半还有240的工龄。但是回来老板就只发上班天数的工资给我。说我回去休息多少天没跟她说,她就装作不知道。在我回去之前,
我在公司上班时发生工伤,工伤已经通过认定,现已正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现在我未上班,在家休息。但公司领导通知我,我的工作岗位已经换了,告诉伤愈后去另外一个岗位上班。 因为更换后的岗位比原岗位的收入基本少一半,这种情况如果我自己辞职,可以要求公司给我工龄工资赔偿吗?